5.7 炼 钢
Ⅰ 一般规定
5.7.1 炼钢连铸工艺设备的间接冷却水应采用有压回水。
5.7.2 电炉、钢包精炼炉、连铸机的事故冷却水流量不宜大于额定流量的30%,供水时间不宜超过30min。
Ⅱ 转炉炼钢
5.7.3 新建转炉的烟罩、烟道应采用汽化冷却,蒸汽应回收利用。
5.7.4 新建转炉和现有转炉改造时应采用干法除尘工艺。转炉的二次烟尘与车间内其他工艺设备产生的烟气与灰尘,宜采用干法除尘工艺。
5.7.5 转炉渣水淬应配置专用的水循环系统,其补充水应使用浓含盐回用水。
Ⅲ 电炉炼钢
5.7.6 电炉水冷炉壁与炉盖应采用管式水冷结构,不应采用箱式冷却结构。
5.7.7 电炉的烟道应采用汽化冷却,蒸汽应回收利用。
5.7.8 电炉冶炼产生的一、二次烟尘,应采用干法除尘技术。
Ⅳ 炉外精炼
5.7.9 钢包精炼炉的钢水罐盖应采用管式水冷结构,不应采用箱式水冷结构。
5.7.10 钢包精炼炉、常压或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等产生的烟尘除尘工艺,应采用干法除尘技术。
5.7.11 蒸汽喷射真空泵蒸汽冷凝用冷却水的进水温度不宜高于35℃,在气温较低的地区,可按32℃设计。
Ⅴ 连铸
5.7.12 连铸机(不含小方坯连铸机)的二次冷却应采用水雾化冷却方式,其用水量宜采用动态控制,循环供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
5.7.13 连铸机的结晶器应采用软水或除盐水作为冷却介质,并应采用间冷闭式循环冷却供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