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06-2009 建标库

5.7  

一般规定

5.7.1  炼钢连铸工艺设备的间接冷却水应采用有压回水。

5.7.2  电炉、钢包精炼炉、连铸机的事故冷却水流量不宜大于额定流量的30%,供水时间不宜超过30min。

转炉炼钢

5.7.3  新建转炉的烟罩、烟道应采用汽化冷却,蒸汽应回收利用。

5.7.4  新建转炉和现有转炉改造时应采用干法除尘工艺。转炉的二次烟尘与车间内其他工艺设备产生的烟气与灰尘,宜采用干法除尘工艺。

5.7.5  转炉渣水淬应配置专用的水循环系统,其补充水应使用浓含盐回用水。

电炉炼钢

5.7.6  电炉水冷炉壁与炉盖应采用管式水冷结构,不应采用箱式冷却结构。

5.7.7  电炉的烟道应采用汽化冷却,蒸汽应回收利用。

5.7.8  电炉冶炼产生的一、二次烟尘,应采用干法除尘技术。

炉外精炼

5.7.9  钢包精炼炉的钢水罐盖应采用管式水冷结构,不应采用箱式水冷结构。

5.7.10  钢包精炼炉、常压或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等产生的烟尘除尘工艺,应采用干法除尘技术。

5.7.11  蒸汽喷射真空泵蒸汽冷凝用冷却水的进水温度不宜高于35℃,在气温较低的地区,可按32℃设计。

连铸

5.7.12  连铸机(不含小方坯连铸机)的二次冷却应采用水雾化冷却方式,其用水量宜采用动态控制,循环供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

5.7.13  连铸机的结晶器应采用软水或除盐水作为冷却介质,并应采用间冷闭式循环冷却供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