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选 矿
5.2.1 选矿废水经处理后应回收利用。
5.2.2 选矿的循环水系统应分为直接循环水系统、间冷开式循环水系统,选矿厂水的重复利用率应达到90%。
5.2.3 球磨机、自磨机、浮选机、磁选机、破碎机、振动筛、分级机等主要工艺设备用水及冲洗地坪用水、湿式除尘用水等用户,宜采用直接循环水。
5.2.4 润滑站、球磨机、破碎机的设备冷却水应采用间冷开式循环水。
5.2.5 选矿厂的精矿、尾矿采用管道输送时,应提高浆体输送的浓度。
5.2.6 当浆体输送采用离心渣浆泵时,宜采用机械密封。
5.2.7 选矿厂的除尘宜采用干式除尘器。
5.2.8 精矿滤液应回收利用。
5.2.9 精矿输送管道的冲洗水应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