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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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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09!]1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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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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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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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单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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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 】
2.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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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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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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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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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7.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
8.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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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 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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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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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 :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
3【.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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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排水许可【。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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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水、供【热、供电、煤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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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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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8.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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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
10.物业】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
!1,1.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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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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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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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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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屋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查?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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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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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办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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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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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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