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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采石、取土; 【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1]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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