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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1!]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