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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1]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