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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
(一?。。)剥皮、挖根; 】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1]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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