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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1]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