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
》 ,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 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 /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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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 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
第五》条 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 ?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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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 第七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
第八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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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 ?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 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或受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凭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查阅!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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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 : ,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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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
【。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其测》。算的基本技术—。路线为
》
【(一)确定房—屋类别即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为住宅】
【 :(二)确立评估【。。基准价格即》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所处区位《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该区!位或者?该区域?有已建成该类—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应【当依:据,其销售?均价确定该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该区位》没有的可以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的施:工,图及配套设》施标准推算该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
— , (三)测算价】差即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 , 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房地!产状况调整》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 , ? (四)依据【评,估确定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其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 ,。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得低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
?
(】五)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价】格依据评估确定的】该区位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不同楼层的【价格结合被》拆迁人选择的—。调换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调换安置住宅—。房屋的价款
】
第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等因素确定非—。住宅房屋的类—别 :
?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性》用房和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非营业性用房—划分为工《业性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性建筑(【行政办公楼)、【。公共性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
《 (【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评估》。确定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的也可采用成!本法或其它方法评估!。确定: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经营性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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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第十八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其货币】补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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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
》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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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依据评!估报告中估》价目的统一载明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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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 ,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符合》出具条件的》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
《 , 整体《评估报?告是:关于: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报告
】 》 分户?评估报告是按房【屋所有权证划分【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报告】 ,。
第二】十二条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要,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 —),规,定的规范格》式要求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它评估—机构评估
】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
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外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 :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 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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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随机—抽取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原,评估:机构应当《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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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评估结果!无效
【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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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一)【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 《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
【(五)?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 (六)不!配合评?估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以及《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
【(,七):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 T502》91- 】 :1999 )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 — , — 年5 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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