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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 :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 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 —/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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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 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
第五条 !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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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 :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
第?。八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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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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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 】 ?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
《。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或受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凭—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查阅
】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
? 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
《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 ,
《第十四条 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
:。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其!。测算的基本》技术路线为 —
? 《 (一)确定房屋类!别即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为住宅
【 》(二)确《立评:。估,基准价?格即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所,处区:。位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 该区位或》者该区?。域有已建成该—。。类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应当依【据其销?售均价确定》该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该区位没有—的可以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的,施工图及配套设施】标,准推算该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
— (三)【测算价差《即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
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房地产】状况调?整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
》 (四《)依据评估》确定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其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 ,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得低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
【 (五《)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价格依据】。评估:确定的该区》位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不同楼层的价【格结合被拆》迁人:选择的调换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调换安》置住宅房屋的价【款
》 ,
第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等因素确定非住宅房!屋的类别
【 ,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性用房!和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非营业性用【房划分?为工业性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性】建筑(行政办公楼】。)、公共《性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
】(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评估确定》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的也可采用成—。本,法,或其它方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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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经营性?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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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 第十八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其货】币补偿?金额
! :第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
,。
: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 ,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
【
: 第二十条 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依据评估报告中估】价,目的:统一载?明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
—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符合出具条【件的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 《 整体评估报【告是关于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报告
— 分【户评估报告是按房】。屋所有权证划分【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报?告
—
第?二十二条《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要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 )规定的规【范格式要求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它评估!机构评估
—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
—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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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外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
,第二十九条 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随【机抽取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事宜
! —鉴定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原评估机构【应当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
? 第三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评估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 《(一)?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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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 ,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 —。(五)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
(六!)不:配合评估《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以及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 :(七:),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 【T50291- 】 —19:9,9 )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 — 【 》 年?5 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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