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 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 【/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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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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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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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 ,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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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 ?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
: ?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 第七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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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 , ,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 ,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 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或受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凭!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查阅 ?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 , 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
—。 :第十四条 》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
:。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其测算的基本技】术路线为
! 《(一)确定房屋类】别即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为住宅
【
, (【二)确?立评估基准价格即】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所处?。区位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 : 该区位或者—该区域有已建成【该类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应:当依据其《。销售均价确》定该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该区位没—有的:可以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的施—工图及配套设—施标:准推算该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 !
— (三)测算价】差即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
】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房:地产状况调整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 —(,四)依据评估—确定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其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得低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
《
》 ,。 (五)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价格依】据评估确定的该区位!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不《同楼层的价格结合】被拆:迁人选择的调换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调换安】置住宅?房,。屋的价款
【 :
: 第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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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等因素确定非住】。。宅房屋的类别—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性》用房和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非营《业性用房划分为【工业性?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性建?筑(行政办公楼)】、公共?性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
— —(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评估确定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的也》可采用成《。本法或其它方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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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经营—性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 ? :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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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其货币补偿金!额 :
: ,
《 第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
》
第》二十条? 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依据评估报告!中估:价目的统一》载明: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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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符合出具》条件的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
整】体评估报《告,是关于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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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户评估—报告是按房》屋所有权证划—分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报,。告
【
第二十二》条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要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 )规定》的规范格《式要:。求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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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它评—估机构评估
】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 ? 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外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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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随机:抽,取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事宜
【 鉴定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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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评,估机构?应当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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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评估结果无效 【。。
—。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一)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 《 ,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 ?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
?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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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 —(六)不配合评估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以及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 , (七)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 T5029!1- ? 《 , 1999 )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 ! ,。 , ? 《 《年,5 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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