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
《
》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 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 /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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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 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
第五》。条 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 :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
第《七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
《 ?。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
—第八: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 ?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 :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 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或受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凭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查阅
】。。 ,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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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 :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 :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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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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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其测算的基本【技术路线为
! (一)】确定房?屋类别即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为住宅 —
,
— (二)确》立评估基准价格【即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所处区《位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 该区位或者该区!域有已建成该类【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应:当,依据其销售均价确定!该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该区位—没有的可以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的?施,。工图及配套设施标】准,。推算该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
— ,。 (三)测【算价差即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
, 》 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房地?产状况调整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
(】四)依据评估确【。定,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其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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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得!低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
》
【(五)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价格依?据评估确定的该区】位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不同楼层《。。的价格结合》被拆迁人选择的调换!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调换《安置住?宅房屋的价款 【
》
?。第,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等因素确】定非住宅房屋—的类别?
—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性用?房和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非营业性用房划】分为工?业,性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性建:筑(行政办公楼)、!公共性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
! (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评估确定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的也可】采用成本《法或其它方法—评估:确定
!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经营性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 :第十八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其货?。币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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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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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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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依?据评估报告中—估,价目的?统一:。载明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 , ,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符合出具】条件的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
: 《 整体评估报告是!关于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报告—
》 : 分户《评估报告是按房屋所!有权证划分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报告
】。。
第二十二条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要【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 )规!定,的规范?格式要?求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
?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它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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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 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
】
?第,二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外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
【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随【机抽:取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事宜
— 》鉴定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原》。评估机构应》当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
:
第三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评估结果—无效
》 :。 ?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一】)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 :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 (五》)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 (六)不配合评!估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以及: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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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 T5029—1- 】 19?99 )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 — — 年5】 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