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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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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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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 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九日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 /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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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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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房屋?拆迁:。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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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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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 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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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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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
—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拆】迁评估工作经验【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 取得三级(—含,。三级)?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的评估机构!只,能在本市《、县辖区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未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拆《迁评估委托不得出具!。拆,迁评估报告 —
— 第七条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抽签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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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
《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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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由除拆迁人】和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 【 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 :
第》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或受托》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凭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查阅—
》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
?
第十二—条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
第十四条【。 ,。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 ,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其测】算的基本技术路线为!
— (一)确【定房屋?类别即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确定其所属类别为!住宅
!。 (二)确立【评估基准价》格即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所处区位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 , ?。该区位或者该区【域有已建成该类【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应当依据】。其销售均价确定【该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该《区,位没有的可以—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的施工图及配—。套设施标准推算该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
【 (?三)测?。算价差即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 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房地?产状况调整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与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价差
— , , (四)—依据:评估确定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其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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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得低!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 —
? ? (五)》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价格依据—评估确定的该—区位该类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屋的不同楼层—的价格结合》被拆迁人选择的调换!。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调换安置住】宅房屋的价款
!
第【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根】据房屋的《性,质,、用途等因素确【定非住?宅房屋的《类,。别
【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性用房和!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划分为》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非营业性用房划分】为工业性《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性建筑(】行政办公楼)、公】共,性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
! , (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评?估确:定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的也可采用成!。本法或?其它方法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经营性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第《十八: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其货—币补偿?金额
】
第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 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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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依据评估报告!中估:价目的统《一载明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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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符合!出,具条件的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 整体】评估报告是关于【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报告
!。
分】户,评估报告是按房【。屋所有权《证,划分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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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要》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 )规定】的规范?格式要求《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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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它评估机!构评估?
《
第二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外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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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
: 《 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 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
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拆迁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受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随机抽取》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事【。宜,
》 鉴定—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原!评,。估机构应当配合评】估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
》
第三十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评估结果无效 【
【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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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 (》一)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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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 : ,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评估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评估业!务的;
! (五)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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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配合】评估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以!及,。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 (七)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 T50!291- ! 19《99: :)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 : ? ,。 : 年】5 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