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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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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测量标志 — 第六《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城】。市和重大工》程项目?尚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可以?建立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
?第七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但依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论证报?告,;
》(二)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案; 【
(《三)与国家统一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 第八《条 布设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平,面控制网目录—、高程控制网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其成果作为当地统】一,使用的测绘基础【标准:
第》九条: 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条:。 位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水准原点【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有关】宣传、保《护工:作在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禁止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
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的具体保护范围!由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告【
第》十一条 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五—)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六)本《省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 (二)1:50!0、1:1000、!1:2?000、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 :(五)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的?编制;
》 (六)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每五年更!。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其—更新周期《由,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 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 《向单位?。或者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测绘的!权属界?址图和平面图— 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 , 申:。。请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 第十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测绘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信【用等: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 测绘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
第二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需要办?。理,测绘项?目登记的目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时《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测绘仪!器、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专门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利用未?经检定的测》绘仪器、设》。备生产的测》绘成果不得使—用 :
?第,二,十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国家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测绘并接受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交验》国家有关批准文件】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
: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项,目出资人《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向,社会提供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复制、销售、传【播或:者转让
》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制作、?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应当由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
: 第三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与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 本条例所称地】图是指公开》出版、?展示、发行的各种】地图及非出版的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地图—(集、?册):、书:(刊、报)插附地】图、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等 》
, , 第三?。。。十六条 编制—本省各种《地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
? 第三十七—条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属于全省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本《省地区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可以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也可《以将试制《样图报?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试制样《图,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图编制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的地图应《当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和供内部使用的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和展示
【。 :第三十八条 —。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及其?他载有广告》内容的地《图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图幅的百分之【二十:。不得压盖地图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质、资格!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检验;逾期未检】验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或《者,登载: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依法予以!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许可的!;,
(二)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许可的!;
(三【。。)发现测绘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