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 ,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 》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 , :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 :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 ?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 《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 》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 》 ,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 ?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 》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 》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 ? 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 ? 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 《。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 :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 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 《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 《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 《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 :   《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