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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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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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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
—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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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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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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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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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 , ?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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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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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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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
?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
《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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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 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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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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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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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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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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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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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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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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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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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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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
》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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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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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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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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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
】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
】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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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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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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