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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 :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 : :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   !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   【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 :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 ,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 《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 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 《 ?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 ?。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 ?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 ,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 ,。 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 ,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 ,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   】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