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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  —。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 :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 ? :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 ?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 , ?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 , :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 》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 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 : ,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 , ? ,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 》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  【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 , 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 【  :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 《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