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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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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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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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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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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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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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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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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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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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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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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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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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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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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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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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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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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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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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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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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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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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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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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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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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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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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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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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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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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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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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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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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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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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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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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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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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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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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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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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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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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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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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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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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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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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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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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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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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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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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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