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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 ?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 : 《。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 :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   】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 :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 :。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 —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 , :。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 : ?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 ,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  】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 , 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 —  :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 ,  —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 : 《   ?。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 —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