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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   】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 【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   》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 》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 ,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 ?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 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 , 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 : ,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 《 ,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 ,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 《  ? ,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 《。。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 ?。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 》 ,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 》  ?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 【。。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