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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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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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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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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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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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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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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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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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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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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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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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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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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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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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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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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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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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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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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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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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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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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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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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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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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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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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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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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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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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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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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 :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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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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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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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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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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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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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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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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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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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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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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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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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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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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