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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 ,。 :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 ,   》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 :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 ? :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 :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 ,  【。。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  —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 —。。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 ?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 :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 : 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 ?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 — ,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 :。 ,。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 , : 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 , :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  】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  : ,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 :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