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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  》。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 《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  —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  】。。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 ,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 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 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 :  《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 ,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 :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 ?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 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 ,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 《。   》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   —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 , 《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 ? ,。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 》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