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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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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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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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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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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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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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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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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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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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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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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 ,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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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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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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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 ,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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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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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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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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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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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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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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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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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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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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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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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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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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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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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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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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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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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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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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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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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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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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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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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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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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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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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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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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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
!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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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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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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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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