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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 :  —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 ,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 》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 , ?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 ,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 ,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 ? 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  》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 《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 ,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 ,。 :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 ,。 ,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 《 第十八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 : ?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 第二《。。十,条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校舍》。场地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及时将校舍建设、改!造、拆除《以及:。其他:情,况变:。更,的信息录入国—家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 【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 《 ,。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 —  ?  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 《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 【。 : 第?。二十八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校可以将闲》置的校舍场》地出租、出借—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当限于教育培】训用途收《益按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租人、借用人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校舍场—。地再行转租、转借】 — ,    中小学【校不得因出租、出借!校舍场?地,而降低规定的办【学条件? ? 第—。二十九条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不得》改变校舍场地的房】。屋结构和用途—。 :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托中?小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毗邻中小学校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的场:所、:设施应?当与中小学校保持】规划要求的建筑【间距和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 ,中小学?。校外墙或者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共停车《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逐步搬迁【或者拆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或者将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的《;, , —    (》二)在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不统—筹,解,决未达?。到标准?的公:办中小学校用地的;! ,。 》  ?。。  (?三)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中小学校的; ! :    】(四)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按照《。规定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 】  《  (五)未—按照规定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鉴定和维修改造【的; 【   》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批准】设置有关场》所、设施的; 】。。 :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