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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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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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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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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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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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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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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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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
: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
《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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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 ,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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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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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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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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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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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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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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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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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