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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    【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 ,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