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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 :。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  : ,。 ,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  :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