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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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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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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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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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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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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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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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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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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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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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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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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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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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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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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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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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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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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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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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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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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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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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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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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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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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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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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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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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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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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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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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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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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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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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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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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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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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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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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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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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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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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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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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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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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