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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 :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 ,。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 , ,  《 《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 ,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