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 :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 ?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 《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