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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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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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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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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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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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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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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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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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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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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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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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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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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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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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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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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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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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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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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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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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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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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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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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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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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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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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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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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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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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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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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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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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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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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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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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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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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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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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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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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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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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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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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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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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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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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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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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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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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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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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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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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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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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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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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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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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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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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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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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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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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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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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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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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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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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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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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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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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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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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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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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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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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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