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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 ,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 《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  :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