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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 ,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  :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  】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 》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 》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