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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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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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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
《 :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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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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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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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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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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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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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
》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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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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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
—。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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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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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
,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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