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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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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 ,。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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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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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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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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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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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 ,
,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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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
—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
,。。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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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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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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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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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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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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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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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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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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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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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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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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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
,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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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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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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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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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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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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