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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    》。 ,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 ,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 , ,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