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
—
—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
【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 ,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
?
,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
】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
《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
:
(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 :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
》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六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
?。
【第十:七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
第三章 使!用管理
【。。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
》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
】。。
(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
: (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
》
》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
】。 :(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
!
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
【
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
:
】 第二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
【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
:
】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
—
(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 ,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
?。
,
》
: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
》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
《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
: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
《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
《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 ,
】。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 ,
?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一)占?用消防通《道的;
【
,
》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 【
】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
【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
?
,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
《 ,
第三十四】条,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
?
,
第四】十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
?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