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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 ,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 , ,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 :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   ?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 :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    【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    【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 (四)设置屠宰场!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二):运输剧毒物品; !    【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 ?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    》 :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 : 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 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  :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 ,。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