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
》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
: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 《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
【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
, ,
》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 (四)《设置屠宰场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二)运输剧】毒物品;
》
, 《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
: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
—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
》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 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 ,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
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