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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 : ,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 ,    》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   ?。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    【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 (四)设置屠】宰场: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二)运】输剧毒物品; !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 ,  :。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 ?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 :    —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   》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 ?   ?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    — ,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 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 , ,   》。。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 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 ? ,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 : ,。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