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
—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
—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
》
: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 ,。
: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
》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 ,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 ?。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 (四)设置屠宰】场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
(】二,。)运输剧《毒物品;
【
》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
】。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
—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
? :。
: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 :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 :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 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
,。
:。。 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