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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    —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    》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 :  : ,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    】。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 : (四)设置屠宰!。场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二)运输》。剧毒物品; !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   ?。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  :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  :  : ,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    【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 :。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 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