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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 《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 :    《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 ,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  ?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 ,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四)?设置屠宰场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 , (二)运输剧毒!。物品; 【 ,  《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 ?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 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 , ,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