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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 :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 :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 , ,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 ,    》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 ?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    【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 ,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   》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 —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  (四)设!置屠宰场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 (二)运输【剧毒物品;》    【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 ?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 :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    《 :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 ,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  : ,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 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 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 ,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 ?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