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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 《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  ?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    【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 ?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  : :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   (四)!设置屠宰场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 , (二)运输】剧毒物品《; 《    》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    —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   ? ?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    —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 :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 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 《 :。 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 ,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