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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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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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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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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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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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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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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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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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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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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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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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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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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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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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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 ,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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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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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
—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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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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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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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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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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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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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
?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
《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 (四)《设置:。。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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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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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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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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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剧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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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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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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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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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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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
—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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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 ?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 ,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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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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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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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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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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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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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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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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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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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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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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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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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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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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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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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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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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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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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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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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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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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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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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