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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    —。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 ,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   《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    【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    】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  《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  (—四)设?置屠宰场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    (】二)运输剧》毒物品; 》 :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 ,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    —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 ,  :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    —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十四条 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 : 第十五条 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 ,第十八条 》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六条 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