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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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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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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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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
—。
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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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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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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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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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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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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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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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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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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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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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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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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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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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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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
《
》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
》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
,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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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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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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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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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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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 (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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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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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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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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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管道《燃气的工业和公【共建筑(商业)用】户的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筑红线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其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或者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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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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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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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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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
! (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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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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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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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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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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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 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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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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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用燃气;
】
《
,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
?
【(三)?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
《
— ,(四)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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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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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热、摔砸、》倒卧燃气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私】自拆修瓶《阀附件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七)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 ?
! (八)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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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
?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场—所和安全防护范【围,。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或者毁《坏
— , ,
: 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敷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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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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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运,输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 ,
: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停止?或者:降低:压力供应燃气—。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钢,瓶充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即,经营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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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燃气自供》许可证即自供燃气或!者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销售未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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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五)—项以:外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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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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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六!十日未?缴纳燃气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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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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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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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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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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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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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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