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
【
: 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
,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 !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
【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
》
《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
!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
(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
?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管道燃气】的工业和公》。共建筑(商业)用】户的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筑红线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其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或者—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
?
? ,。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
, , (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
》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
】 ,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
?
:。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
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燃气;
】
—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
? :
《(三)?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
】
?(,四)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
!。
(—五):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
》 (六)》加热、摔《。砸、倒卧《燃气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私?自拆修瓶《阀附件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
: ,(七:)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 ?
》
: (八)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
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场所和安全】防护范围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或者毁坏 【
【
: 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敷: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
第三十条】 ,运输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停止或者降低压力!供应:燃气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钢瓶充?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即经营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取得燃《气自供许可》。证即自供燃气或者】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销售未《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五)项以外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 ?
【 (一)逾期【六十:日未:。缴纳:燃气费的;
!
(二!)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的】; ? ,
《
《。(三:。)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
—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
—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