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 :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  :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    【 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 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 :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    —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 》   》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管道燃气的工业】和公共建筑(商业】)用户的《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筑红!线,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 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其?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或者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    【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    》 (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  :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 ,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  : , 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盗用燃气;【    ! ,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    (】三)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 》 ,    — (四)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 《。    — (五)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 (六》)加热?、摔砸、倒卧燃气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私自拆修瓶阀附【件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 : (七)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 ?    】 (八)》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 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场所和安全防】护范围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或者毁坏 】  》  : 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敷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第三《十条 运输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 ,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停【止,或者降低压力—供应:燃气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钢瓶充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 (一》),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即经营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取得!燃气自供许可证即自!供燃:气或者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五)销售未—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五)项以外》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    】 (《一)逾?期六十日《未缴纳?燃气费的; 】  ?  》(二)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的!;    ! (三)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 , ,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    【。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