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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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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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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 ,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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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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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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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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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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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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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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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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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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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
】
?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
,。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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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
《。。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
—。
:。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
》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 ,。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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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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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
(》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 ?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
《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
》
?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管道:燃气的工业和公【共建筑(商业)【用户的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筑红线《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其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或者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
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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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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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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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 , (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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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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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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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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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 :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
《
》 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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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燃气; !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
(三—),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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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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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
(六)【加热、?摔砸、倒卧》燃气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私自拆修瓶阀—附件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 (七)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 ?
】(八)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 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场所和安—全防护范围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或者毁坏
】
:
》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敷!。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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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运输】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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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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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停止:或者降低压力供【应燃气?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钢瓶【充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
:
(一)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即?。经营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取得燃【气自供许可证即【自供燃气或者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五)销售未》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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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五)项—以外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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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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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 《
】 (一)逾期六十日!未缴纳燃《。气费的;
】
【(,二)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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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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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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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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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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