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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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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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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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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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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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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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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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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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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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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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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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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
,
: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 】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 【
》
: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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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
》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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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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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
? ,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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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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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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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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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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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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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管道?燃气的工业》和公共建筑(商业)!用户的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筑红线】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其》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或者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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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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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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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
【
,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
(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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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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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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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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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盗用?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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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
(三—)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
】
《
(四)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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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
】 (六)加热、摔!砸、倒卧燃气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私—自拆修瓶阀附件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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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
!
, (八)》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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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
!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场所和安全—防护范围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或者毁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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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敷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
第三十【条 :运输: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
,。。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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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停止或者》降低压力供应—燃气: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钢瓶》充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即经营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取得?燃气自供许可证即自!供,燃,气或者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四)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销售未】。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六)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五)项以外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
!
(一】)逾期?六十日未缴纳燃气费!的,;
】
,
?(二)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的;
【
(三!)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
: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
!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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