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 , ,
《。
? 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 —
!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
【 ,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
《。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
【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
? :(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 】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
》 ,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管道燃气的工【业和公?共建筑(商业—)用户?的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筑—红,线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其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或者: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
?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
:。
(—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 ,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 ,
? :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
】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
! ,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燃气》;
【
《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
, :。
(三)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 【
,
—。 (四?)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 —
:
》 (:五)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
《 (六)加热—、摔砸、倒卧燃【气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私—自,拆修瓶阀附件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七】。)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 【
《
(》八)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
《 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场所和安全防护【范围: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或者】毁坏:
》
?
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敷—。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第!三,十条 运输》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停止或者降》低压力供应燃—气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钢瓶充】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
— ,(一)?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即【经营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未取得燃气自】供许可证即》自供燃气或者—。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五)销售未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五)《项以外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
!
? (一)》。逾期六十日未缴纳燃!气费的?; : ,
》
(二)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的;
!
,
(三)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
,
?。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
—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