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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
《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
】
《 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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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
【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
—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
—。(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 !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管道燃气—的工业和公共建【筑(商?业):。用户:的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筑红线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其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或者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
,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
?
》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
?
《
(《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 :
?
?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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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 ,。 ,
》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
》
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燃气;】
】。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
,
》 (三)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 《
》
(四)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 ?
【 (五)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
?
(六)加】热、摔砸、倒卧【燃气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私自拆修《瓶阀:附件: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
(七)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
!
(》八)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 第二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
》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场,所和:安,全,防护范围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或者毁坏 — :
【。 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敷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
第三十条 】运输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
?
,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停止或者降低!压力供应燃》气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钢瓶:充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 (一)》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即经营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取得《燃气自供许可证【即自:。供燃气或者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四《)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五)》销售未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五)项以外!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
— ,
》(一:)逾期六十》日未:。缴纳燃气费的; 】
【
, (二)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的; !
】 (三)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
《。
: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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