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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 , : ,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   》 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  :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 ? ,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 —    【 ,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 ?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 :。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 ,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 : ,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  《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管!道燃气的工业和公】共建筑(商业—)用户的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筑【红线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其—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或者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   — :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    — (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 :   《 》。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    —。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 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盗用—燃气;  ! ,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 : (三)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 —。   (四】)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 》   —。(五)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    【 (六)加热—、摔砸、《倒卧燃气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私自拆?修瓶阀附件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七:)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  】  (八【)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   》 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场所和安全》防护范?。围,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或】。者毁坏 —    — :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敷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 第三十条》 运:输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停止或者降—低压力供应燃气【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钢瓶充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即经营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取得燃气自供】许,可证即自《供燃气或者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五)销【售未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五)项以外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 —   ? (《一)逾?期六十日《未缴纳?燃,气费的; 》。    !。 (二)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的; — ,    — (三》),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    》 ?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