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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  《 《 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    —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    【 ,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 ! ,。   》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   —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 , ,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 《   ?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 :    —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  ?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 (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  【  :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    【 ,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管:道燃气的工业和公共!建筑(?。商,业)用户的》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筑红线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 《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其: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或者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 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 ,    —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   》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    — (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  ?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  》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    【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    》 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盗用燃气》;   】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 :   《 (三)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 】   ? (四)—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 【 :    (!。五)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    《 (六)加热、!摔砸、倒《卧燃气?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私—自拆修?瓶阀附?件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 (七)【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 《。  :  (八)】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    《 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场所和安全》防护范围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或者毁坏《 》   》 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敷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第—三十条 运输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    — 《 ,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 —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停止或《者降:低压力?供应燃气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钢瓶充?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一,)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即经【营,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取得燃《气自供?许可证即自》供燃气或《者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四)?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五)销售未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六—)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五)—项以:外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 《    — (一)逾期六十!日未缴纳燃气费的】;  【  (二【)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的; 】    《 (三)—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 ,    】 : :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