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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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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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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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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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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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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
《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 : :
—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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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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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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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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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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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
(!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
【。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
】
》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 《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
《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
—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
【
》 ,。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
:。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
: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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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 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
!。 (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 《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
?
《。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和用—户签:定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用户档案】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燃气费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燃气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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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的,民用户的计量—表(含计量》表)至户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计量表至户内燃气燃!烧器具之间的燃气设!施,由,民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
— 管道燃气的工【业,和公共建筑》(商:业)用户的建筑红线!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筑红线以内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
—。
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其管理》、维:护范围内的》固定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或:者燃气经营单位实】施,
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
,。
《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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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 】
! ,(一)有《固定营?业场所; 》 , ,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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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设施;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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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完》毕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明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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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达到使用期!限,的燃气设施》及,时予以更换;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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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的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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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
》。
《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
】
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用?气对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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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发布有关燃气—安全:的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
《。 ,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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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用燃气》;
!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
(三)—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
!
(四!)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抢险、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
》。。
(五)!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
》 (六)加热【、摔砸、《倒,卧燃气钢瓶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私自拆《修瓶阀?附件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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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储!存瓶装燃气;— :
【 (?八)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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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
《
《。
?燃气设?施的所在区域、场所!和安全防护》范围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覆盖或?者毁坏
】
?
禁止》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栽》种树木堆放物品动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或者在》地下敷设燃》气设:施的城市非机—动车道通过》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单位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
《。
第三十条 】运输燃气应当按照】。规定:。。到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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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火灾事故或者其】他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发生燃气泄【漏,及火灾事故燃气经营!单位、燃气自供单位!和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中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树木?。和各种设施、设【备抢险、《抢,修人员现《。场可以先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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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行:为的安?全检查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接到—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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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二)项?规定:停止或者降低压【力供应燃气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向钢瓶充《装燃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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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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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即经营》燃,气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取得燃【气自供许《可证即自供燃气或者!擅,。自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四)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即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销售未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六)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五【)项以外的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
!
?
(一)逾期】六十日未缴纳燃【气费的;
!。
》 (:二)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的;
!。
? (三《)擅自改变管道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 《
】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
】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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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