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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200—7年10月1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 》 第五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 第?。七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 第:。二章 ?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第九】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   《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 第十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现?。。有,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 ? : , ,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气定期—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 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 【 第十】四条: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 ,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信息接受监督管】理; 》     (—。四)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试设备》。; 》。    (二—)测量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   (四)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     (五)实!行维:修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除外【)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相关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 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     —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查验》 : 》 第十九条》 ,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拒绝 !     抽测】不,得收取?抽测费用抽测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抽测结【果 : 《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传:输,系统以及《共享数?据,库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     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擅自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不符合规范、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或者在检测、抽】测中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第二十!九条 在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中】发现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取得维修合》格证明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二百元罚款 !   》  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    《 ,(二)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    (》三)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     —(四:。)对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五)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到其指定的》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者添加车用燃料】。。的;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