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10月1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 第五!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 【第七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第?二章 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 ?    《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第九—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现有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 《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气定期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 ?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 : : 《 ,第十四?条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信?息接受监督管理;】 《。    (》四)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    —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试设备;! ?     》(二)测《量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 (:。四):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     (五】)实行?。。维修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除外)】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相关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 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查验 ! 《 第:十九条 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 ,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拒绝 【  《   抽测不得【收取抽测费用—抽测: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抽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传输系统》以及共?享数据库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 —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 ,  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擅【。自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不【符合规范《、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或者》在检测、抽》测中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第二十【九条 在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中发现【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取得维《修合格证明》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二,百元罚款《 《    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  :   (二》)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三)—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   (四》)对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    (》五,)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到《其指定的《。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者》添加车用燃料的; !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