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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10月1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七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第二章 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第九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现有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 : 《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气定!期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 ?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 》 第十】四条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   (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信息接受监督管【。理; ?     (】四)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试!设,备;  【   (二)—测量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   ?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     (四【)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 :     (五)】实,。行维修?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除外)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相关?。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 ,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查验】 :。 , , 第十—九条 ?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拒!。绝 : :   ? , 抽测?不得收取抽测费用】抽测: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抽测结【。果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传输系统以—。及共享数据库—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     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擅自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不?符合规范、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  :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或】者在检测、抽测【中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 第二十》九条 在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中发现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取得维修合格证】明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二百:元罚款 —     》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     (二)!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三!)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     (四)】对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  :  (五《),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到?其指定的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者》。添加车用《燃,料的;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