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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10月1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 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 第五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 第—七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第二章 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第九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现!有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 —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气定期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 ! : 第十—四条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信息接受监督管理】; :     (四!)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 ,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试设》备; ? ?    (二)【测量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  :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 ,     —(四)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  :   (五)—实行维修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除外)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相关《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  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查验 《 ? , , 第十九条— 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 《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拒绝 —     【。抽测不得收取抽【。测费用抽测》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抽测—结果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传【输,系统以及《共享数据库 】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  : 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擅自》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不符合规】范,、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或者【在检测、抽测中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第:二十九条 在—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中发现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取得维》修合格证明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二百元罚款 !。    — 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  (二)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三)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 ,   ?(四:)对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 (五)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到其指定的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者?添加:车用燃料的;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