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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200《。7年10月1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 第七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第二》章 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 , 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第—九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现有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 !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气定期》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 》。 ? 第十四条【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  (?。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信息】。接受监督《管理; 《  《 ,  (?四)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  :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试设》备; 》     (二)测!量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     —(四)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     (—五,)实行维修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除外)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相【关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 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     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查【验 — 第十九—条 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 ?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拒绝 —    抽》测不得收《取,抽测费用《抽测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抽测!结果 ? ?。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传输系统【以及共?享数据?库 《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  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擅?自,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不符合规《范、: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或者在检测—、抽测中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 :第二十九条 —在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中发》现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取得维修合格证【明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二百元罚款 — :     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二)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三)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   (《四)对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 (五)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到其》指定:。。的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者添加】车用燃料的;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