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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 ,2007年1—0,月1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 —第五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并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 《 第七条 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油 【第二章 排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第九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 ,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车用燃?。料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配备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现,有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治《理或者更新 — — 第十?一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气定期?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 ,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其,。中营运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第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 》 第十四条【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 , ?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     (—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三)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信息接受监》督管理; —    》 (四)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 ,。   (五)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网《络监控系统》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技术—人员:和排气污染治理的】测试设备; 【   《 , (二)测量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三)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    — (四)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输,相关信息; !    (五)【实行维修《服务承诺《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并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除外)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分阶段】控制:标准:划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程度对!相关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 【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分类合格—标志    ! 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查验 【 , , 第十九》条 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 ?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拒绝 》   》  抽测不得收取抽!测,费用抽测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的驾驶?人明示抽测结果 】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传输?系统以及共享数据】库 —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 —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  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擅自》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不符合—规范、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或者在检—。测、抽测《中弄虚作假》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第二十九】条 在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中发现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逾期》未取得维修合—格证明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二百元罚!。。。款 》    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规定发!放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 — ?    《(二:)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及其检测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 (三)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登记:上,牌或者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     【(四)对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机动车《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五)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排气检测、!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到其指定的场所接】受机动车检测、检】验、维修服务—或者添加车用—燃料的?;   【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