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济南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全?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 : 第四条 !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监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工程监—理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分支机构【备案制 》 第六】条 单项工程【备案制?即每承接一》项监理业务》办理:一次备案手续  !。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单项工】程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证》书且满足拟承接监】理工程的专》业要求 《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 ,4、有与拟承接【监,。理工程?相匹配的自》有监理队伍以及相】应的计算机、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    】 5、拟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 ,  6、拟派驻人员!配置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有关!要求    【。 7、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8、!上两:年度未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其他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公章除《。身份证?外其余材料的—复印:件还需提供原件核】查所有资质和—。。人员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有年检记《录的须复印年检记】录):     1【、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济》监理介绍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3、?有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4、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   ? 5、拟在项目上使!用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证明材】料; ?     6、拟】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阅历:、,学历、监理资格、】技术:职称、身《份证:、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社?保,缴,费证明(本年—度近:期缴:纳的加盖社保机【构盖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社保帐号、》缴费额?度,等信息);》    》 7、项目总监【任命文件《;     8】、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材—料,(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准);   】 , 9:、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以及上两年度【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诚信证明 !    《(,三)监理企》业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拟】派驻: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交》。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 —    (》。四)市城乡建—设委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出具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监理企》业凭此和《。有关材料办理项【目投标手续》 ,     》(五)企业中标后须!凭中标通《知书申请领取项目备!案证:;未中标者》可凭中?标公示申请领取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的注册—执业证书 》  :。   (六)单【项工程监理合同责任!期终结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持单位介绍信、】。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领取!暂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退还的同时单—项工程进济》。备案:的,效力即予终止 【 第七条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 》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济—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取得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在济单项《工程备案已承接【两项以上监》理业务?并,经项目?业主单位评价良【。好的;    】 3、在济监—理工程获得“优质】结构奖”或“—泉城杯”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 4、在济监—理工程且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济南建【筑市:场监管及信用平【台”由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无误后核】。发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分支机构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内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就两个以上】项目分别申》。请办理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参加项目!投标活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市城乡建设【委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支?机构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 第八《条 企《业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字迹—清晰、填表规—范需签字的由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盖章?或印鉴须齐全、清】晰、:可辨 》 第九条《。 企?。业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保留现场核】查、登陆企》业注册地政府—网站查询、发—函或直接到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的权利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济【备案申请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市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分!支机构?备案证后方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按!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济监理【备案证的不得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建设单位雇佣!未取得进《。济监理?备案证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城乡建设委将限】制其工程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 ? 第十一条 —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济监?。理项目总《监、联络人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城乡建【。设委;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设委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市从事监《理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信用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其—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参加—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考【核活动并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第十四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协】助与配合市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 第十五条 — 外地进济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录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限制3个月以上在】。济,承接监?理业务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六)不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或《与建:设单位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  (七)监理【收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  》   (八》)因监理责任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九)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    【 (十)不符合【原进济?。。备案条件或备案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  》   (《十一:)项目?总监或其他监理从】业,人员不到《岗到:位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    《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原有规定》、意见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