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济南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全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 第四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监》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工程:监理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分支机构!备案制 】 第《。。六条: 单项工程备【。案制:即每承?接一项监理》业务办?理一次备案手—续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单项—工程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证《书且满足拟承接监】理工程的专业—要求    【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有与拟承接监理工!程相匹配的》自有监理《队伍以及相》应,的计:算机、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     —5、拟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6、!拟派驻人员配置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有【关要求    】 7、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    8》、上两年度未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其他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公章除身份证外【其余材?料的:复,印件:。还需提?供原件?核查所有资》质和人员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有》年检记录的须复印】年检记录) 【 ,  : 1:、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济监理介【绍信:; :    《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  4、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   5、拟—在项目上使用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证明材料】。;   》  6、拟》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阅!历、学历《、监理资格》。、技术?职称、身《。份证、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社,保缴费证明(本【年度近期缴纳的【。加,盖社保机构盖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社保帐?号、缴费额》度等信息);—     —。7、:项目总监《任命文件;   !  8?、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材料(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准);—     9、】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以及上两年!度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诚信:证明  》   (《三)监理企业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拟派《驻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交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  —   (四》)市城乡建设—委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出—具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监理企业凭此和有!关材料办理项目【投标手续 —   ? (五)企业中标后!须凭中标通知书【申请领取项目—。备案:证,。;未中标者可凭【中标公示申》请领取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的】注册执业证书  !   (《六)单项工程监理】合同:责任期?终结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持!单,。位,介绍信、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领取暂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退还的同时单项工!程进济?备案的效力即—予终止 【第,。七条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   【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济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取得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2、在【济单项工程备—案已承接两项以【上,监理业务并经项目】。业主单位评价良【好的; 《     》3、在济监》理工程获得》“优质?结构奖”或“泉【城杯:”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 ,。  4、在济—监理工程且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济南建筑市场监【管,及信:用平台?”,由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无误后核发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分支机!构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内: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就两《个以上项《。目分别申《请办理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参加项目》投标活?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市!城乡建?设委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支机构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第八条 企业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字迹清晰、填【表,规范需签字》。的由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盖章或印鉴须】齐全:、清晰、可辨 【 第九条 【 企业?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保留—现场核查、》登陆企业注册—地政府网站查询、发!函或直接《到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的权利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济备案申请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市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分—支机构备案证—后方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按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济监理备】案证的不得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建设单位雇佣】未取得进《济监:理备案证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城乡建》设委将限制其工【程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 》 :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济监理项—。目总监、联》络人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城乡建设委;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设委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市从事监理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信用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其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参加】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考,核,活动:。并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第十《四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协助与配合!市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十《五条 外地进济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录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限?制3:个月以上《。在济承接监》理,业务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   ?(,五)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六)《不,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或:与建设单《位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 ,(七)监理收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     (!八)因监理》。责任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     (十】)不符合原进济备】案条件?或备案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     (【十一)项目》总监或其他监理从业!人,员不到岗到位—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  :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原有规【定、意?见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