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济南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全—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监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工程监理!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分支《机构备案制 ! , 第六条 单!项工程备案》制即每承接一项【监理业务办理一【次备案手续   !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单项工程!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证书且满足拟承接监!理工程的专业—要求   —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4、有与拟》承,接监理工程》相匹配的《自有监理队伍—。。以及:。相应的计算机—、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 : ,   5、拟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 ,。。6、拟派驻人员配】置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有】关要求 》 ,   7、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 8、上两年—度未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其】他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公章除身份证】。外其余材料的复【印件还需提》供原件核查》所有:资质和人员》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有年检】。记录的须复印年检】记录)    】 1、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济监理介绍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3、有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    4、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5、拟!在项目上使》用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证?明材:料;   —  :6、拟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阅,历、学历、监—理资格、技》术职:称,、身份证、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社保?。缴,费证明(本年度近】期缴纳的加盖社保机!构,盖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社》保帐号、缴费额度等!信息); —    7、—项目总监任命文件】;     8】、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材料(—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准);   !  9、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以及上两年》度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诚】信证明  —   ?(三)监理企业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拟派!驻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交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   —  (四《。)市城?。乡建设委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出】具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监】理,企,业凭此和《有关:材料办理《项目投标手》续     【(五)企业中标【后须凭中标通知书申!请领取项目备—案证:;未中标者可凭中】标公示申请领取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单项工程监理】。合同责任期终—。结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持单位介绍信!、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领取暂!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退《还的同?时单项工程》进济:备案:的,效力:即予终止《 第》七条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  !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济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取得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2、》在济单项工》程,备案已?承接两项以上监理业!务并经项目》业主单位《评价良好的; 】    3、在济监!理工程获得“优质】。结构奖?。”或“泉城》杯”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  4?。、在济监理工程且】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济南建筑市场监管!及信用平台”由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无误】后核:。发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分支机?。构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内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就两个—以,上,项目分别《申请:办理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参加项《目投标活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市城乡》建设委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支机构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第八!条 企业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字》迹清晰、填》表规范需《签字的由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盖章或《。印鉴须齐《全、清晰、可—辨 第九条】 企业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保留现场核》查、登陆《企业注?册,地政府网站查询、】发函或直接到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的权【利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济!备,案申请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市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分支机构—备案:证后方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按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济监【理备:案证的不得》。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建设:单,位雇佣未取得进济监!理备案证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城乡建》。设委将限《制,。其工程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 — , 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济监理!。项目总监、联络人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城乡建设》委,;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设委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市从事监理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信用【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其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 , 第?十三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参加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考核活【动并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第十四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协助与配合市!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十五条 】外地进?济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录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限制3个月以上【在济承接监理业【务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不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或与建设单》位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七)监理收—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 !     (八)】因监:理责:任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九)《。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 【     (—十)不符合原进济备!案,条件或备案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    】。 (:十一)项《目总:监,或其他监理从业人】员,不到岗到《位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原有:规,定、意见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