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济:南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全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 — ,第四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监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工程监《。理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分支:机构备案制 【 —第六条 单项工程!备案制?即每承接一项监理业!务办理一次备案手续!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单项工程》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证书且满足【。拟承接监理工程的专!业要求    】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4、有与》拟承接监《理工程相《匹配的自有》监,理队伍以及》相应的计算机、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    — 5、拟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 ,    6、拟派】驻人员配《置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有关要求  !   7、》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    8》、上两年度未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其他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公章除身份证—。。外其余材料的复印】件还需提供原件核】查所有?资质和人员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有:年检记录的》须复印年检记录)】     1、】。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济监理》介,绍信; 》   ?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  3?。、有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     4—。、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5、!拟在项?目上使用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证明材料【。; :     》6、拟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阅历、【。学历、监理资格【、,技,术职称、身份证、】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社保缴费证明(本】年,度,近期缴纳的加盖【社保机构《盖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社保帐【号、缴费额度—。等,信,息);     !7、项目总监任【命文件;  【   8、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材料《(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准);》 ,  : ,  9、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以》及上两年度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诚信证明》     —(三)监理企—。。业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拟派驻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交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  【。   (四)—市城:乡建设委《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出具《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监理企业凭【此和有关材料办理】项目投标手续 【     (五)企!业中标?后须凭中《标通知?书申请领《取项目备案》证;未中标者可凭中!。标公:示申请领取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的注册?执业:证书 ?     (六)】单项工程监理合同责!任期终结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持单位!。介绍信、《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领取暂!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退:还的同时单项工程】进济备案《的效力?即予终止《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  !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济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取得: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2、在济—单项工程备》案已承接两项以上监!理业务并经》项,目,。业主单位评价良好的!;  《   3、在济监理!工程获得“优质结】构奖”或“泉城杯】”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4、:在济监理工程且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济南建筑市】场,。监管及信用平台【”由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无误后核《。发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分支机构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内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就两个?以上项?目分别申《请,办理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参加项目!投,标活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市城乡建—设委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支机》构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第八条】 :企业: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字迹清?晰、:填表规范需签字【的由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盖章或印鉴!须齐全、清晰、可】辨 第九【条 企业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保留现场核》查、登?陆企业注册地政府】网站查询《。、发函?。或直接到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的权利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济备案申请—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市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分支机构备案证】。后方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按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济监理备案证】的不得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建?设单位雇佣》未取:得进济监理备案证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城乡建?设委将限制其工程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济监理项目—总监、?联络人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城—乡建设委;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设》委予以注销 【 :第十二条《 ,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市,从事监理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信用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其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 第十三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参加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考】。核活动并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协助?与配合市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五条 外地进济】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录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限制3个月以—上在济承《接监理业务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六)》不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或与】建设单位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 (七?)监理?收,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   】  (八)因监理责!任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九?。)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    【。 (十?)不符合原进—济备案条件》或备:案,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  》   (十一)项】目总监或其他监理】从业人?员不到?岗到位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十六条 》。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原有规定、意见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