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济南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全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法!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 —第四条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监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从事工程】监理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或分【支机构备案制 】 , , ? 第六条 单【项工程备案制即【每承接一项监理业】务办理一次备—案手续?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单项工—程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2、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证书:且满足拟承接监【理工:程的:专业要求   】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  4、有与拟承接!监理工程相匹配【的自:有监理队伍以及相】应的计算机》、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 !    5、—拟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其【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    6》、拟派驻人》。员配置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有关要?求  《   7、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     【8、上两年度—未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并装订成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其他复印件需】逐页加盖公》章除身份证外—其余材料的复印件还!需提供原件核查所】有资质?和人员证件均须在有!效期内有年检记【录的须复《印年检记录)—     1、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济监理介【绍信; 《  :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   ?。  4、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  5、拟在—项目上使用的试验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证明材料《; :     6、【拟派驻?项目的监理人—员阅历、学历—。、监理资格》、技术职称、身份】证,。、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社保缴费证》明,(,本年度近期缴纳的】加,盖社保机《构盖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社保帐《号、缴费《。额,度等信息)》; :     7、【。项目总监任命文【件;     8!、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业绩?材料(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为准)?;  《 ,  :9、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以及上!两年度?无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诚信证明  【   (三)—。监理企业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将拟派驻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交?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    ! (四)市城乡建】设委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出具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监理企业凭此【和有关材料办—理,项目投标《。手续  》。  : (五?),企,业中标后须凭中【。标,。通知书申请领取【项目备?案证;未中标—者可凭中标公示【申请领取由市城【乡建设委暂存—的注册执《业证:书    — (六)单项工【程监:理合同责《任,期,终,结外地工程》监理企业《须持:单位介绍信、—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领取暂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证》书退还的《同时单项工程进【济备:案的效力即》予终止 —。 第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  】。  : (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济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  1、《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且取得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2、》。在济单项工程备案】已承接两项》以,上监理业务并经项目!业主单位评价—良好的?; ?   ? 3、在济监理【工程获?得“:。优质结构奖》”或“泉城杯”【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    4、—在济监理工程且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济南建筑市场】监管:及信用?平台”由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无误后核发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济【监,理分支机构》备案证分支机构备案!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内企业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就两【个以上项目分别申】。。请办理外地监理企】业进济资质核验【登记表参加项目投标!活,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市:城乡建设委按照【上述要求和程序【核准:后方准?予分:支,机构继?。续备案否则视为自动!失效 》 第八?。条 企业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字》。迹清:晰、:填表规范需签—字的由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签盖章或【印鉴:须齐全、清晰、可】。辨, , ?第九条 《。 ,企,业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保留】现场核查、登陆企业!注册地政府》网站查询、发函【。或直接到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的权利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进济!备,案申请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市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单项工!程备案?证或分支机构—备案证?后方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按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济监理【备案:。证的不得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建,设单位雇佣未—取得进济监理备案证!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城乡建设委将限!制其:工程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 》 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在济监【理,项目总监、联—络人等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城乡建设!委;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设委予以注【销 ? 第十二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市从事监理—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信用—。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其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参加?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考核活动并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真实、—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 第十《四条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协助与配合!市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五条 外—地进济?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录?。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限制!。3个月以上在济【承接监理业务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济南建【筑市场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  (?五)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 (:六)不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或与建设单位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 ,   (七)监【理收:。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 》     》(八)因《监理责任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参与违法违章!建设的;《     —(十)不符合原进】济,备案条件或备案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    【 (十一)项目总】监或其?他监理从业人员不到!岗到位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  【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原有规?定、意见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