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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  :。。  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 ? ,。  (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  :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  : 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 【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   《(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  》  (二)单位的!集资建房; !   ? (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 (:四,。)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   ?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调查》。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 【    》 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    申请】人按:确定的?购房排序依次选择】房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明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   《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 (二《)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 :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