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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 ?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 ,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    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   》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 : ?。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 (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 :。    —。。(二)单位的—集资:建房; 《    — ,。(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  《。 ,。 (四)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 :。  :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调查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 !    》 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 :    》申请:人按确定的购房排】。序依次选《择房: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明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 :(二)?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