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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 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  ?  (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  ?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   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   ?。 , (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 !    —(二)单位的集【资建房; 【    (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    (四)】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 ?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 ,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调查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八条【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 — ,    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 申请《。人按:确,定的购房《排序依次选择房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明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  ?  ?(二)?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 ,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