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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   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 , :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   (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   ? 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  :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 》 :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 (?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 】    》 (二)单》位,的集资建房; 】。    (【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 (四?)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   》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  :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调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 》  : 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 , 申请人按确—定的购房排序依次选!择房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明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 ?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   (二)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 ! :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