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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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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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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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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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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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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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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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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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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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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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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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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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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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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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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
》
(: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 ,
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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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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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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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 】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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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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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
!(二)单位的集资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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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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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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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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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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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
申请人按确定的】购房排序依次—选择房?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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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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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明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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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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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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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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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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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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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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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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