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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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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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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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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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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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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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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
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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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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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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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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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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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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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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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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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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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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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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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
【
(二)】单位的集《资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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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
,
(四)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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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调查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 》
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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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按确》定的购房排序依【。次选择房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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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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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明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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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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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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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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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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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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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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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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