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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 市长 张》建国  【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  《。 , 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  ?  (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  :。 :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 ,。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 !。 ,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   (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  【  (二)单位的!。集资:建房; 》 : ,  : (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 :   (》四,)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   》。。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调查 》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 》 :  : 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    —申请人按确定—的购:房排:序依次选择》房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明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   《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  ?  : (二?)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 《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