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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  : 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 ,   (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   》 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    》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 ,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 《    》 (二)单位的【集资建房; 】    《 (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   (四)【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调查》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 ! :  : 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    申请】。人,按确定的购房—排序依次《选择房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明》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    》。 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 (二?)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 【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