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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建国!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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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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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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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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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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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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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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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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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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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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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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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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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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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市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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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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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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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家庭?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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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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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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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的上:一年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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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 【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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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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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扣,除已有的下列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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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 !
(【二,。),单位的集资建房;】 :
(三】)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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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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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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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第!十七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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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调》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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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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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 ?
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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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按》。。确定的购房》排序依次选择房号】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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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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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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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明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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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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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前款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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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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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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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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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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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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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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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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