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2009年7月2】1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2?009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作为》燃,料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汽车和【摩托车 — : 第《三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 》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道路交通环!境,;鼓:励、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和清洁车用—能源 !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八条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目录;不》符合:产品目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现行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 》 , 第—九条在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曲轴:箱强:制通风、尾气净【化,和燃油蒸发等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保证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 ?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因违规操—作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 第十《一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具有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经维修后仍超过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车用燃料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和,预警系?统合理规划建—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测:站、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监测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测信息 【 : ?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交通管制》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 】 第十七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环保》部,门的委托 】 ?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检测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 ,    【(,二)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 (三)按照】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 :    》。 (四)建【立与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的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即时传输—检测数据等信息并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  (—。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计量认证】书、委托《证明文件公示检测方!法、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 】 ,  (六【)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测的其检测报【告,无效 《 — 第二十《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录 第四章! 环保标志》。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外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和步—骤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 第二【十二条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不: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环,。保部门直《接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 《 ? 第:二十三条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对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II》I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他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 《 第:二十:四条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 ?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不得【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 《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具有—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的给予补贴》。。 《 ,。 第二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对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机,。。动车种类、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 , ? : ,第,三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合处理制度】 —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 第三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档案并!将基本信《息,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上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告知环—保部门  】  交通部】门应当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的机】动车基本信息告【知环保部门 — 《 第三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在线】监管;建立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对查处的—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五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车用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接【受和处理《移交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    】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的可以向省环!保,部门提出撤》销其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委托!的建议 】 :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省环保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营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保】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拒绝?环保:部门监督抽测或【者在监督抽测中弄】虚作假的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第四十》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市人》民政府防治大—气污染交通管制措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 第》四十一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环保部门在—监督抽测中发现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责令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维修、!复检暂扣《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逾:期未:通过:复检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本地—。号牌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 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其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对检测机构!、油品生产企业、】油品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二)未【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核发环保《合格标志收费的;】   —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    》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制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