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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   ?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 : 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为总承包《企业指定分包单位 !。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 : 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 【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 ,。   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驻现【场管理 !。 ,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 :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 《 —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    建造师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 , 第十四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   》  :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对发生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 ,第十六条《 , 施工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一)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 (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  —   (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补充备案的; !  《   (四)施工】分包单位《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 】     (五)】施工分包单位—。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 【 :   ?。 (六)施工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的; 【     (—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 — 第十!七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检举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 《第十九条《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济南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