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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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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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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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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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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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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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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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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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为总—承包企业指定—分包单位
】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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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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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 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 ,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驻现》场管理
! 第十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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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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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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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建—。造师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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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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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对发生》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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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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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 : ,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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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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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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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
!。 (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补充《备案的;
— , 》(四)施工分包单位!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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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分包》单位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
【 (?六)施工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的;
【 《 (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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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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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检举《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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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济南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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