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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 ,。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 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为总《承包企业指》定分包单位 【 :   ?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 !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 ,     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九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驻现场管理— , — 第十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 《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 — 第十!三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建造师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 ?    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对发【生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五条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 第十六《条 施《。工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一)《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 【  ?   (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补充:备案的;《 ,     (四!)施工分包单位【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 】    — (五)施工分包单!位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 】   》  (?六)施工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的:;    】 (: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 【 第十【七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检举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济南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