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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   ?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 —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 , 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为总】承包企业《指,定分包单位 !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 , ? 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 ! :。。第八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  :   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驻现场管理 【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 : ?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 ?。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 《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  建造师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 ? 第十四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 ,。     》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对发生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十五《条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 ,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第十六!条 施工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   !  (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补充备!。案的; —  :   (四)施【工分包单《位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    】 (五)施》工分包单位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   【  (六)施工【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的?;  —。   (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 ! 第十七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检举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 第:十,九条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济南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