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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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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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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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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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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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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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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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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为—。总,承,包企业指定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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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 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
! 第八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 》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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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驻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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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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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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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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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建造师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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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 , 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对发生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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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 ,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 ,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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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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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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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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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施工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一《),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
! 》(,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补充备案!的;
《 》 (四)施工分包】单位: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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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分?包单位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
!(六)施工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的;【
》 (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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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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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检举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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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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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济!南,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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