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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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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 :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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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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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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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 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为总承包企】业指:定分:包单位
!。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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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
【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 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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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驻现场管理【。
—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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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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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建造师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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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 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对发!生,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五条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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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 ,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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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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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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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施工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 (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
《 , (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补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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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施《工分:包,单,。位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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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施工—分包:单,。位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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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施工!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的;
— , (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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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检—举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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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济《南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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