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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 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为总承包企业指定分!包单位 《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 :第七条 》分包: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 】 》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   》  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驻《现场管理 》。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 —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 《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建造师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 ? 第十四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     》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对发】生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五条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    】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第十六条【 施工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一)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 ,    《 (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 !     (—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补充备!案的; 【。   ? ,。(四)?施工分包《单位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 》 :   ?  (?五)施?。工分包单《位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  —   (六)施工】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的:;   【  (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 》 : 第十—七,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检,举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十九条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济南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