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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或】劳务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 , :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 ,第,六条 实施施【工分:。包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 】。    》 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为总承包》企业指定分包单位】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 : 第七条 【 分包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推广使【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承诺 【。 第八!条 :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市建?委备案备案时应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分包合同、】项目机?构、务工人员实【名册及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等信用信【息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报送原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 , , ,   市建委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备案《信息内容对施工【分包活动和》施工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  :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驻:现场管理 !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名!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投诉《电,。话等施工分》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法提供 —。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与—其使用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与其管理》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     建造师】原则上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允许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    — 因建设单位未与分!包工程发包人—结清工?程,款或:者因分包工程发包人!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结清工程款而】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对发生拖欠】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十五条 》 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活,动 》   ?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承包》单位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 第十》六条: 施工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一)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未签订分包合!同而实际实施—施工分?包活动的; 】     (三【)签订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未及】。时补:充备案?的; 》  :。   (四)—施工分包单位用【工不规范造成施工分!包管:。理混:乱,的; ?   》  (五)施工分包!单位:使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 — ,  :   (《六):施工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的; 【  :  (七)》。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明示【施工:分包情况的 — 第十!七条 对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检举违法施工】分包活动的权利【并有权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 【第十九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济南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