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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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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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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本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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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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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城《市私有房屋的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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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私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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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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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私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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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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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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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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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受理的申!请和有?关证件进行初—审,,并对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对房屋现状与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相!符的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对》不,符,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其退回【事由; 》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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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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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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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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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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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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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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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始—登,记的,提交土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身份证明;【
(!二)变?更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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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移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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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他项权利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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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销登记的,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明及相关合】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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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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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私有—房屋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房屋权利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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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的城市—私有房屋,》暂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待—条件具备后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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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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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涂改和伪造权属】证书遗失或毁坏,】权利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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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城市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当!于房屋拆迁》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买 ?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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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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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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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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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买》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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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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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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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卖】在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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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 【 赁
第十七条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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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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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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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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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鉴定房?屋有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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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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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的房《屋,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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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房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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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当爱护?租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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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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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换房!时,出租人与新的】承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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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虚报、瞒—报有关证件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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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以【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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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城市私【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出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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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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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继承、!赠与、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他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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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妨碍】房产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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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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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市)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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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二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城镇私》有房产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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