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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 1:993年12—。月1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本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 ,。 ,  第三【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城市私有房!屋的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私】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    !第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私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 ,  : 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权利:人(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   《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受,。理的申请和有—关,证件进行初审,【并对:。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对房:屋现:状与: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相】符的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对不符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其退回《事由;?    【。。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告知书 !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七《日 》。   《 第七条 新建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    》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  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   第八条! 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一)【初始登记的,—提交土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身】份证明; 【   ? (二)变更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身:份证明;  !  (三》)转移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 《  《  (四)他项】权利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 (五)注销—登记的?,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明》及相关合同、证明】文件 《    — 第九条 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   》 ? 第:十条 城市私有房屋!。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房屋权【利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的城市私有房屋【,暂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待条件【具备后?再,予办理 》   《 :违法建筑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涂改和伪【造权属?证书遗失或毁坏,】权利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 ? 第十三条 拆迁】。城市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当于房屋拆迁!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第三章 【买,  :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买!卖: 》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  《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违法建筑》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买【卖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第十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 出租《人出卖在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 第四章 租 ! 赁 第十七条】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第,十,八条 城市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 ,  ?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经:鉴定房屋有危险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的房屋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    《。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房:屋,义务 》    承租【人应当爱护租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换房时,》出租人?与新的承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以虚报、瞒报有】关,。证件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以: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租赁城—市私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出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继承、赠与、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他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十七条 妨碍房】产,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市)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二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城镇私有房产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