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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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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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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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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
?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
《
?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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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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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 《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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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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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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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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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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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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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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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
—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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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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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
?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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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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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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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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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
》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
?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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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 ?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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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
》。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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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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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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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
《
:。。。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 ,
,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
》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
》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
》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97年8月16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