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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 》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  :。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    《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   ?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    》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   ? :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 ?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    【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    【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    》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 ? ,。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 ,   ?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 ?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    【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    】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    】。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 》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 : ,。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 :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 :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 ? , ,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 》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 》 ,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   ?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 , ?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    》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  :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 :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    【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   《。 :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 :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 :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  : :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97【年8月1《6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