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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 ,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    》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 , ,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 ?   《 ,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 ?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 ,。  ?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  :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 ,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  ?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 :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 ,。。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    —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 ,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    《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    —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 ,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 ?。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   《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 》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 :  :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 :   ?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 ?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  ?  : :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 》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 —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 《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  《  ?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 《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 《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    》 :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   》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 , 《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 ,。 , :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 ,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    》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   ?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  :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 :。   》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    【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   ?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 ,    》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    —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  ? ,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97年8《月16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