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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  :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  :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    (三)军!队的房屋;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 ,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抵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