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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   ?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 ?  :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   《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三:)军队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 ,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第六章《。 抵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