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
: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
《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
《
(三)》军队的房屋》;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
,
》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
,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六—章 :抵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 则
?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