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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 ,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  《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  ?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   》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    (三!)军队?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 《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六《章,。。 抵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