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 ,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三)军队的—房屋;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
《。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 :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
,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六《章 抵?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 :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