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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 ,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 ,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 《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  :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    (三)】军队: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 ,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六章 抵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