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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
:。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
《。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
: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
?(三)军队》。的房屋?;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
,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抵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