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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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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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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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 :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
《
(三)军队】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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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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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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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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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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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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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章 买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抵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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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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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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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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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
?。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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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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