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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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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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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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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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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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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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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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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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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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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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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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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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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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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
(三)—军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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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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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章 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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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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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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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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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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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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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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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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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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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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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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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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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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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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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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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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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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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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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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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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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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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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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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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六章 抵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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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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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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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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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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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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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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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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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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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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