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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   ?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 ,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   (三)军】队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  《 ,第三章 《产籍管理 》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 ,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六章 【抵押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 :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