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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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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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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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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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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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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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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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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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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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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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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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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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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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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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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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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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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队!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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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第,三章 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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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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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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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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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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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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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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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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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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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
《。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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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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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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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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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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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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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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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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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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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抵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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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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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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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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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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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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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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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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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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