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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 : ,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 ?   《(三)军《。队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 ,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 ?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六章 抵押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