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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公有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有【房屋: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安全的活动 】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 :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六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称直管公房!。): ?    — (一》)国家、地方—财政投?资,购建的房屋; 【    (二)】建造成本已进—入商:品房: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因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除》外)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 】    》(,。三)依法接收和没】收归:公的房屋《;   【 :(四)产权人申请】交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 !   ? 经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单《位管理的直管公房,!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 : , 第?七,条, ,下列公有《房屋:。由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称自?管公房): — :    (—一)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屋; 】 ,。  : (二)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  :  (三)军队的!房屋:;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 《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产权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 第九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产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该房屋在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条 公有》房屋:。。的接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有!房屋经营单》位接管直《管公:房,应当在》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撤】管直管公房,应当】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管手续 !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本市公有房屋的【。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   ? 【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和设定他项》权利:,权:利人(申请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公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市》属和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区属—和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    (一)新!。建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   《 (二)因—买卖、交《换,、划拨、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 ,    (三)】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因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等原因致》使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屋变—更登记?;   【 (四)》公有: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五)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   共有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共有人协议书】 ? , ,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逾期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不准涂改和伪【造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 ? : 第十七条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有【房屋进行《勘察 】第十九条 各类【公有房屋产籍的原始!证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集中建?档管理?直,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经营】。单位负责建档管【理,;,自管公房原始证【件的副本由》。产权人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建档管【理(军队房产除【外)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四)因城—市,建,。设批:准,拆,。迁的;  】 , (五)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六)原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出:租的: 》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和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  :。 承租人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对共?。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当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租?赁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订租赁【合同租赁《住宅:房屋的,还应—当执行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 》。第二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的,房屋互换使》用权:互换房?屋使用权不受房【屋产:权性质和地域—的限制   ! 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互换手续!出租人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   第五》章 买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售自管公房,—由其依法《自行确?定,,,其中含?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房,屋,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买卖; 》 :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买卖公有—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 买:卖公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 第三十一》条 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当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第六章 抵押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可】将房屋产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 : ,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 ,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间,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屋,:并有权优先》受偿 》   ? 同一房屋—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 第三十六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屋的?。费用:; :    — ,(,二)支付房》。屋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 :(四:),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   (五)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第七: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负责对公有】房屋的修缮,但直】管公房由《。其经营?单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   ? 公《有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对房《屋定期检查修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当即时检查,发【现损坏即时抢修 】 , :   在房屋修缮!过程:中,对妨碍修缮的违!法建(构)筑物【,由违法《建(构)筑物—责任人自行拆除;责!任,。人不自行拆除—的,可由负有修缮责!任的单位代为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三十《八条 公有房屋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依》照危房鉴定书和有关!。规定:修缮处理 【 : , ?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不得利】用公房搭建违法建】筑使用人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对公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改,变,结构的装饰》装修的,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 , 《 第?四十: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直管公房租金中!的维修?费及财政划》。拨的公房修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自管公房的修缮】资金,由产权—人自:行解决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或转租公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可按出》租或转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挪,用直管公房修—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因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抵押:、出典?、承典、使用、维】修及其它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 《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公有房屋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