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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 : 第七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第九条 】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 :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 第十五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 ?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 《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 《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一条 》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 ?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 ? ,第四十五条 —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