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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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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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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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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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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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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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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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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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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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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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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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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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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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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
第十五】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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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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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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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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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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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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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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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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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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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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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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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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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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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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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 资金筹措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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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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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第三十四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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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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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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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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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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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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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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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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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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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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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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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