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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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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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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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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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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第五条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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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
第二章 【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第九条 《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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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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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
第十六】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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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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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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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
— 第二十六条 【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 资金筹措与管理
!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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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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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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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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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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