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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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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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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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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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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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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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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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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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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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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
《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
》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 ,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
: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 第二十一条 】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 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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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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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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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
, :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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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
,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 ,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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