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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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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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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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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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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第?五条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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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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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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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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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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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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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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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
第十六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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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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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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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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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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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十七条 !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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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三十条 【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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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第三十—二条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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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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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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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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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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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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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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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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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四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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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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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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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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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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