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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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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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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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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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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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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第五—条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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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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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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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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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 :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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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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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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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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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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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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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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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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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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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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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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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第三十二条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 ,。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第三十六条 !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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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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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四条 【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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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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