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
: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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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
,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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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
第十六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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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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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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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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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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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 ,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 ,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四条 !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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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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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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