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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 《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 》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条 !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 资:金筹措与管理 【 第三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 —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四条 》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四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