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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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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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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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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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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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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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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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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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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 ,规划建设
第八条! ,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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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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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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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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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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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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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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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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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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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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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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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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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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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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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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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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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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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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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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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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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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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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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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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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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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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第四十一】条 :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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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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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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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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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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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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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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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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