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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 , 《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 , , 第十二】条 :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 第十四】条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 》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第二十一条 】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 :。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 ,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第四】十条 ?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   ?。。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