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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 【第三:条 :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 :。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 第八条 》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 第十五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 第》十七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 ?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第】二十一条 》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三条 】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 《 ,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 第三十五条 !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 第三十六条 【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 第四十条 【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 第四十二条 !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 , ,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第:四十四条 》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