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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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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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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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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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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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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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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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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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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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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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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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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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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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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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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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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 :
: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 第二十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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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 ,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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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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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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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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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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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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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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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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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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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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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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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 ,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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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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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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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
—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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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第【四十五条 》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四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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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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