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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 ,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 :  :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第五条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 《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   《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 ,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 ? :第十:五条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 《 ,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 :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 :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  :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 :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 第三章 》 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三十条 —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 ,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 《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 第三十五条 !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 ,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  (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 》 第四十》三条 ?。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 !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 !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