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6.1 防 火
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
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
5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4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
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
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及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6.1.7 当设置容量不低于2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池时,应有能将油排到安全场所的设施。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挡油设施:
1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2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
3 油浸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8 独立变电所、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储油池或挡油池,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的有关规定。
6.1.9 在多层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裙房的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的变电站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6.1.10 在露天或半露天的油浸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其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长度应长过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