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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 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 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 》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全民节能行动方案!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新能:源开发?、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用能现!状、节能目标、重点!环节、实施主体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   第十二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 ,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对】高耗能行《业进行调整改—造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高耗:能行业?项,目区域限批或者企业!限批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有?利于节能《的,产业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 】   (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   (《三):产品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其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对主要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实》行预:警,调,。控制:。度 ?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超出预警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可以对生产单】位采取调控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九条—生产、?进口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   第二十条】经依:法认证的节》能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节能情况等!信息   —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等公益性节能服【务和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配备节能专业!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依法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二十【三条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利:用状况分《析等基?础工作推行》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合理使用能【源 ?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和电:能保护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施有序用电降】低线损和配电损【失减:。少,无功损耗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发电运行【上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改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二十七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遵守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船不得!用于营运《 ,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国家和省》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省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 第三十一》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能源管理人员】和重大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下达节能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 第三《十,四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节能技术研发体】系支持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和重点行业】共,性、关键节能技术研!发组:织推广能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 , 第三十七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果【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 ,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鼓!。励、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和风能、《。太阳: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省柴节煤—灶淘汰、《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四)节能宣》传、培训; —   ?(五)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  (六)节能表】彰、奖励;  】 (七)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  (一《)推广?、使:用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和《新能源?车辆;   【(二)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  : (三?。)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 (:四)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  《 (五?)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节:能技术和产》品,; : ,。  (?六):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 , (七)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理;《   (八)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活动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 :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 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财—政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四十四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等资料;!   (二)要求!用能单位就》。监督检?。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根据调查!、检测、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节?能监督检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  (?二):泄露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 (三?)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明显不实或者!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  ! (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一《)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 (二)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三)!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 】   (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  (六)公共【机构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   —(七)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  》。  第《。五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  (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   (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