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筑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是建【设工程费《用(工程造价)【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部分:主要用于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有关?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从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工程造价】)中预先按规—定比例提取劳—保费计提标准按【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测算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
《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市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工【程招标或《承发包手续前直接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预】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
劳!保费计?提后:仍列:入工程总造价—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按工程?类别和国家、省现】行工程预算》劳,保费费率从》支付给建《筑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内(【含,一千万元)的应【一次性缴清劳保【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元)的可】分两:次缴纳;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缴:。纳分期缴纳》劳保:费的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且建】设单位应当》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劳!保费的合同
【第八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6::4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 基本部分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企《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建,。筑企业调《剂使用
第—九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本】市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
》。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
》
(【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
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及时与社!保机构联系》督促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
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时建筑企业!应当提供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和支【付给职工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的凭证
《
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其承建项目工程造价!中的社保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劳保费应分—别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对!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取劳保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劳保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建立健全》核算、使用、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劳保费提取【、拨付、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第十四条 —。劳,保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劳保费!用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保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劳《保费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