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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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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筑》。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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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是建设工程费用(】工程造价)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部分主要用于!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有关《。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从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工程造—价)中预先按规【。定比例提取》劳,保费计提标准按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测算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
!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市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工程招!标或承发《包手续前直》接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预《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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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费计提后仍列入】工程总造价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按》工程类别和国家、】省现行工程预算劳】。保费费率从》支,付给建筑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内(含一!千,万元)?的应一次性》缴,清劳:。保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元)的可—分,两次缴?纳;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缴纳:分期缴纳劳保费的】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且建设单《位应当?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劳保费的合【同
第《八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6:?4,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基本部分《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企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建筑企业调【剂使:。用
第九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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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
《 ? (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及时与【社保机构联系—督,促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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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时建筑企业【。应当提供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和支付给!职工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的凭证
【 ?。 ,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其承建项目工程【造,价中的?社,保,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劳保费应分别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对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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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取劳保】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劳保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建!立,健全核算《、使用、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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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劳保费提取、拨!付、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劳保!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劳保费用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保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劳!保费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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