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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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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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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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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筑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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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是建设工!程费用(《工程造价)》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部分主!要用于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有关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从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工程造!价)中预先按—规定:比例提取劳保费【计提标准按》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测【算,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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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市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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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工程招标或】承发包手续》前直接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预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
? 劳保—费计提后《仍列入工程总造价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按工!程类别和国家、省】现行工程预算劳保费!费率从支付给—建筑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内(含一】千万元)的应一次】性缴清劳保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元)的!可分两次缴纳;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缴】纳分期缴纳劳保费】的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且建设!单位应当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劳保费的合同!
第八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6:!4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 基本部分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企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建筑企业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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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本市】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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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合》法资质的;
】 (》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及时—与社保机构联—。系督促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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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时建筑企业应当提!供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和!支付给职工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的凭证》。
— ,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其承】建项目工程造—价中的社《保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劳保费】。应分:别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对!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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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取:劳保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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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劳保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建立》健全:核算、使用、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劳保费提取、拨付】、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劳保!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劳保【费用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保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劳保费《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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