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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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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九!江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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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筑】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劳—动福利的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九江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改、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是建设工程—费用(工程》造价)项目组—成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部分主要】用于建筑企业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有关】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
第四】条 九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劳《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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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从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工程造价)中预先!按规定比例提取劳保!费计提标准》按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测算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
》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市?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劳《保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工程】招标:或承:发包手?续前直接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预缴;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
— 劳保费计提后】。仍列入工程总造【价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由建设单位】。按工程类别》和国家、《省现行工程预—算劳保费《费率从?支付给建筑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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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内(含一》千,万元)的应一—次性缴清劳保—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含二千万!元)的可分两次【。。缴纳;?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缴纳分期缴纳【劳保费的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且建?设单位应当与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劳保费【的合同
第八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6:4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 基本部》分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企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建筑企业调剂【使用
第九—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的建】。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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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本市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
】 (二)具有】合法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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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及时与社《保,机构联系督》促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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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劳!。保费时建筑企—业应当提供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和支!。付给职工《政策性劳保》补贴费用《的凭证
— 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其承建项!目工程?造,价中的社保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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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劳保费应分【别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 , 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当】对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取劳保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劳】。保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服务费并按规定【建立健全核算—、使用?、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劳保】费提取、拨付、【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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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劳保费是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支【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虚报、!冒领劳保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劳保:费用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保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劳保费【。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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