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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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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保护、《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 》 ,(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 《 (?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
【 》 (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
《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
】 (: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 (—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
《 (三】)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 (五)【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
《。
(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
! 第:三十三条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任务【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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