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 , :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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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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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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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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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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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第三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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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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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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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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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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