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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