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 ,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章附?则 ?。  :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