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三章?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