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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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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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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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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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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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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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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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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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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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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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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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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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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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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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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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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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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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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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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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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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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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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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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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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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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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
: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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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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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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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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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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