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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 :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 第三章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