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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 ,  第三章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 ,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