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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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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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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 :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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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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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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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
,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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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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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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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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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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