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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 ,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 : ,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 ,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  第《。三章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