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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 ,。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第》三章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 :。 ,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