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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    《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三!章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 ,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