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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  :。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 》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章附则 ! ,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