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 【     (!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   【  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 ,    》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分期分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计划并向—社会公?告 【 ?    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配额!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污《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其他排污者实!。行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  】   重《点,排污者名单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七条本市】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实施—     第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其中市?直,管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 【 :。    《 市直管排污者的名!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 : 》。  :  第九条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    (二)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项!。目除外); 【 ?   ? (三)《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   —  (四)工业生产!型排污者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证明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第十条排污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污染物排放》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    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处于试生产!期间或?者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与试【生产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  :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格式和!。应,载明事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   —  :第十四条排》污者:要求变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变化》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的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 【  :  :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应当: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 】     (二!)改变排污口位【。置或者数量的;【。 《 ,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强度、速率发【生重大变动的; 】     】(四)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或者》改变排放《时,。段、季节规定的; !  》   (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 : ?    】。。 第十?六条排污者需要延续!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者:的申请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排?污者并说明理由 】 , 【 ,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 :   ?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浓度:或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遗失、毁损【的排污?者应:当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排污者应当【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 】 ,   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者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 ,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情:况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物排放—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管理:工,作的监督 】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   (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    【 (三)《排污者终止生—产经营的; 【    — (四)《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 》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注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及时?通报工?商、市政设施—、,。城管执法、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排】放申报?、,实际排放《等情况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情况载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档案 — 【。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者?现场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  【   实《施现场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 ,   第四章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排污者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 (二)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调查处《理,的; —     (三)】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     (—四,)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情况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渎职行为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颁:发、:撤销:。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给排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权】限,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二)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手续的按照!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排放污染物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悬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者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章附则   !  第?三十:八条排污者在—本条例施行前取【得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