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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 :  :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  ?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 ,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 :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 :  :  : ,。 ?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    —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 :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    《 第十二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   ?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  ? ,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  :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   》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  《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  :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第—二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 ,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   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 ,  ?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 】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 ,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  :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 ,    —。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 第三》十七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 ,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 ,  : : 第四十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 :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    —。 第四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  :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   《 :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   《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   《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 ?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承担本条 》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