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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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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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
:。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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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
》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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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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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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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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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
《
第十二【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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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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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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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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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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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 ,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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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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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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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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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
【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第二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
?。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
: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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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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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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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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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
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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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
《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
第—三十七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
》
,
?第四十?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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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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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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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 ,
?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
: (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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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
(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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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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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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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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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
《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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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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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承:担,本条 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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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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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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