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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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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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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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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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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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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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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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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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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
《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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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
》
【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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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
第十二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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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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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 ,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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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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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
: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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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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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
?第二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 ,
,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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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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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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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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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
《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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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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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
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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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
【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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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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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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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
?
第—四十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
《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
:。 ,
第四—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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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
,
,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
】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 (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
(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
《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
(《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
: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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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 — ,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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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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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 :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
?第六十三条》 承担?本条 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