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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   》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 ?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 ,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  :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    —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 , 【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   》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    【 第十二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 ,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   》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 , ,。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第二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   ?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   ?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    !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 》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 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    —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    第】三十七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   》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    《 第四十—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   》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    《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    》 ,。 第四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 ,    《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  ?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 , ?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  : , ,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 (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 ,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    《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  :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承担本条 》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