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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 :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 ,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    》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    《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 ,   《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    】 《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 , :   ?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    】 ,第十二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 :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 ,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   第二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  《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   》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 ,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  《 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 ,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  :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    》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  《 第三?十七: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 ?  :。。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    第】四十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 ?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  :  第四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    》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   ?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   ?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 (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 ,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承担本条! 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