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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  ?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  ?  :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 ?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 : ,  :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   《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 ,。。   《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 ,。 ,。 第十》二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 , :  : , :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  :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 , :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 ,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    —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  第二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 ,。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  《。  :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  《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 ?   ? 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    《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    — 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 ? ?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  :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   ?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   《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 第三十七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   》 第四—十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  ?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 第四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    —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 (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 ,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  《  :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 !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承担本条【 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 :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