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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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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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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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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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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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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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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 ,。。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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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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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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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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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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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
【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
—第十二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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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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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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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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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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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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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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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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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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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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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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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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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
?。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
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
!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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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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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
》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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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
:。 ,
: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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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
:
—第三十七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
—
第四十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
?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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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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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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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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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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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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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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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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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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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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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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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承担《本条: 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