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
?
?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
?。
: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 :
,
,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
?
—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
第十!二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
》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 :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
,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
《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
: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第,二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
: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
?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
,
?
,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
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
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 :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
第—。。三十七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
:
?
?。第四十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 :
,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
:
【第四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
【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
,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
:
?。(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
(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
(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
,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
《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
!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承,担本条 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