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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  :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   (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 ?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    (】。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 【  《  (《。。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 (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    第六!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    【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 ,    — ,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壤: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沙化】和贫瘠化;积极推】广生物技术生产【有机食品;》防止畜禽养殖污染采!取措施防止》农用化学物质的【散,逸、流失;推—广经济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 —  :  第十【二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林木覆盖》率 :    — 除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药品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区域【开,发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    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并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 【 ,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逐步提高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建设布局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辐射、【。光,污染、热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对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燃气化、集中供热!系统、?绿,化、环境卫生、河道!污染治理及其他【环境设施《的建设并保》证日常?维护管理经》费 :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管理 】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出示省》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阻挠 ! , , 《第二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责【令其限期治理—外征收二至五倍的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超总量排《污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第二十》五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对?在,监督指导中发现【的下列?情况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处理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当或者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  —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的; 【。。   《(二:。)应当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处理不当!的; 《。 ,   ? :。(三)应当征收【的排污费不》能全面和足额征【。收的; 《。    —。。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其?。他情况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区域环境容量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必!须按:规定标准向》上一级政府缴纳【超,总量排?污费 《    》 ,。在已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 ,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统一的标准执】行 ? ,    第三!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防治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   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 ,  《 第三十一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定 — 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  》  排污者必须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 第五章 】防止:新污:染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 , :   《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 :    》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评【价单位必须提—。供完整?、准确、规》范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 ,  ? , 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小)生产企业 】    【。 第三十七条 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 —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   《 :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禁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进入【本行政区;》确,需进口?废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口【  》  ? 第四《十条 省《外,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的由引进单位】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六章 【污染的治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 ?    — 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技术课题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攻关》并通过示范》。工程推广应用 【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规《定污染治理目标【和期:限排:污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   ? ?第四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保证环】境治理?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第四《十四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 ,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    第!四十五条《。 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运营单位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 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 》    第!四十七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设备 】。    — 第四十八条— ,城区内的排污—单位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投》资、信贷、土地使】用、能源《材料供应和财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 : , (一)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反【有关:保护规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三】)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五)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    ! (六)省》外固体?废物进入本》省贮存或者处置【未报经?批准的; 】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   (九)采】。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设备》的; ?   》 (十)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 【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处应缴排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应当如数追【回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未超过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无【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污!的由负责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三同时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不—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罚—。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资格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评价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评价单位的资】格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废物或者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其退运【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采用【淘汰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淘汰生产设》备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  因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排!。污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危《害因双方责任造成】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调查结论对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制作《污染责任认定—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支持】、包庇、《放任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致使辖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承担本条【 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