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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   ? , ,省 长(代) 姜】大,明,      !       【       【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 ,。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 ,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  :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二》)爆破作业的;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