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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省 长(!代,) 姜大《明    】。  :         !         !。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  :。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