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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代) 姜》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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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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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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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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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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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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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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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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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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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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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 ,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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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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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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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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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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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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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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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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