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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省 长—(代) 姜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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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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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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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
,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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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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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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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 ,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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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五?。章 :设施:管理:
?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 ,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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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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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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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爆破作!业;
?
: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 ,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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