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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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省 长(代) !姜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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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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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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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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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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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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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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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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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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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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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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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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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 ,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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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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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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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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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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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二)爆—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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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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