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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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省】 长(代) 姜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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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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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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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 ,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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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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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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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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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 ,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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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二)》爆破作业的;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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