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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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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省《 长(代) 姜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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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 ,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 ,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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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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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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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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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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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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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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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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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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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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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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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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