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代—) 姜大明 【      【。      —         !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