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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 省 长(代) 姜!大明: :        !  :   ?。        】。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第五章 设施管理! :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二)爆破作【。业的;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