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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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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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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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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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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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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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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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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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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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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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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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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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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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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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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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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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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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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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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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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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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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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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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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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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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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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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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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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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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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