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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省 长(代】) 姜大明 】       【         !     》    《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十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 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 (:三)爆破作业—;  《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