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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
安置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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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程】序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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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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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 ,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农:用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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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疫情【、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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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恢复生命线工!程功能?为恢复灾《区群众生活和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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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 : 地震灾区》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和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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