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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 安!。置与恢?复重建 《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程序》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农用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 ,。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疫情、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等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 第四十九条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恢复生命》线工程?功能为恢《复灾区?群众生活和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五十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   ?地震灾区异地—新建的城《镇、乡村和》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