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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  !  :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 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 【第二节保《护措施 !。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 》    》。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 !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    【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   —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 , ?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  【。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  :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 : ,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 , , ,   —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 《  ?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 :   《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  【 ,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  ?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 —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 ?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 《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第十七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   】 ,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 ,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一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 : ,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 第二十【五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告知《林业:、园林等部门 ! ?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 》 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 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 第三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 :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 :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 》   ?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 ?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   —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 :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  ?   ?。。(,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   —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 : ,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 《 :第三十四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 ,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 ,     【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    —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    】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 】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 :。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四十条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     —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 】 : ,  :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    》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 :  —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 :  —。 , ,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 : 《 ,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    !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    】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 第四十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建立专】业保护队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 , 》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 》   《。。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  —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