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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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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
【 ,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
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
: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
第二节保!。护,措施
《 :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
】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 ,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
: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
【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
】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
— ?。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
—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
—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
—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
【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 :。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 ,
? 》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
】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
【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
【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
?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 ?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第十七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 ,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
》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一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
第二十五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告》知,林业、园林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
】 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
《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
:
:
?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 :
,
第三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
,
?。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
—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
—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
》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 ,
? ? ,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 (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
—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 第三十四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
—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 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 :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
—
—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
《
?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
《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 ,。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四十条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
】 :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
》
!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
《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 :。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
《 ,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 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
!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
《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
,
?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
《第四十?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建!立专:业保:护队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
: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 ,
《 :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
: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
— ,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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