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 ,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  》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 ,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 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 :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 第二!节保护措施 — 》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 《   》 ,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 :   【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  :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  —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 :    《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 ,  【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  【  :。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 》。。    《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 《    》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 ,。 ,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  》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 ,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   《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第十七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 ?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一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 第【二十五?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告!知,林业、?园林等?部门 《。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 】 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 ,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 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 ,   》。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 : ,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 :。 第三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   【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 》。  ?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  ?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    !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 :  :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    】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   —  (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  ?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 :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 — 第三?十,四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    !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 , :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 ? 《    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 ,   !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 —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    【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四十条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 ,     》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 】 ,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 【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   !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   !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 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 : 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 》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 ,    !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 【 ,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 ,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 第四十】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建立专业保【护队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 【 , ,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 ,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 ?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章附则 【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