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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 》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 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 ,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 第二节保【护措施 《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   ?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    —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  :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 , ,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    】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    】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  :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 —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 ,   【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    —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    —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 》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  】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 :   》。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   —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 ,。 ,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 第十》七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   !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 ,。。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一: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 ,。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 ,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 , , 第二十五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告知:林业、园林等部【门 》 ,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 【 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电能保护 》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 》   ?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 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    】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 , 第—三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 ,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   》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   !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 ?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 : 》。 , ,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 ,     【(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 ,   【。。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 》第三十四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 《 , :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 , 《     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    《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 ? ,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   》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 :  【  :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 :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四十!条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     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 【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    !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 , —。 ,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 ? :  :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 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 《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   》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  :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 》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 第?四十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建立专》业保护队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 ?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 ? ,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   《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  ?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