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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 !  《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 , ?。。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 , 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  【  :。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 ,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 ? 第》二节:保护措施 】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 , ,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 : , :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 :。 ?  :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    》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  —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 》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 , :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 ?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  】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 【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 《    —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 ?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 —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第,十七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 ?。    》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一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 ? :。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 ? 《第二十?五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告:知林业、园林等部门! —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 — : 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 ,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电【能保护 《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   !。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 : , : 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 》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 :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 , , 第三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    —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   【 ,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    《。。。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   》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 【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 》   《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 ,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 —     》(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 《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 ,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 》第三十四《。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  》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   ?。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   —。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 ,。   【  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 《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   !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 《   《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 !   》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    !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 ,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四十条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    《 ,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 !   《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    !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 ,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 , 《   《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 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    《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 第四十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建立专业—保护:队,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  —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 — ,。。 ,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