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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 《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 : ? 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   【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第二:节保护措施》 》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 《   《。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 ?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  —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    《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   —。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 《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 》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 《 ,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 ? :  ?  :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  】 ,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 ,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 : ?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 :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 》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 ?。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第十七!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    —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 ,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一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 , 第二《十五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告知林业、园林等部!门 :。 ? :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 ! , 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 , , 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 :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 第《三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 》 ,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 》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  :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  :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  】 ,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  【   ?(,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 第三十—四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  】 ,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   》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     【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 》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 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   】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 ,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 ? ,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 !。 —    《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 , ?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四十条—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     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 !。 ,  【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    【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 :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 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 【   ?。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  ?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 第》。四十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建立】专业保护队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   ?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 :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