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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 : ? ,  :。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 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   》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 ,。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 ,。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 : 第二节保》护,措,施 】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 》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 ,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 ?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   《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 ,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 :    【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    】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 ?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 —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  —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 ,。 ,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 , : , ,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 : ?  ?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   ?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 :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 :  :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   《 ,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 《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 【 ,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 第十七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  》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一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 《 第二十五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告知:林,业、园林等部门 ! ?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 — , ? 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 —。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 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 ,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 第三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 ,。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   】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 : ?  :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  ?  : (: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 》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 《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 , 《 第?。三,十,四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    !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    】 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 《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 ?。 :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    !。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 —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 ,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四十条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   —  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  !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 《    —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   》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    】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 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  —  :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 , ,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  》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 》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 《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 《。 第四十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建立专业保护】队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    】。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  【。  :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 ?。    【。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