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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
《。 :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
》
《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
《
?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
, ,
? ?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
《
《
: ,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
!
第二节!保护措施
— :。
?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 ?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
》
《 ,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 (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
,。
— (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
【 ,(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
(!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
! ?。 (: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
! :
【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
!
:
: 》(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 ,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
【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
【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
》 (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
《 :
,
: :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
】
《 (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
!
《
【(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
】
》 (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
》。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
?。
》 ?(九)挖掘》接地极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
!
》 , , (十)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
【 , (二)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
《。。。 (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
【
: , (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取土—、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 ,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
?
?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
— (三)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 第十七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
!。 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来源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一【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
》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
第二!十,五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及时告《。知林业、园林等【部门
】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
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章电能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
《 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
: 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
!
【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为用户提供》方便
—
《第三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
》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
》 ?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
!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
—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
》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
—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
》 ? (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
,
第三】十四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 (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
【
—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 :
】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 ,
?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
》 《。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
》
【 ,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
!
,
?。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
—
— : 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
?。
!(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
【
,
》 (二)擅自向外!转供电;
》
【 , : (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
【。。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
? 第四十》条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
?
】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
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
【 《 (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 ,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
【
?
(】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
— ?(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
—。
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
】 :(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
】 (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
:。
(】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
: ,。 (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 ,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
《 第四十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建立专业保—护队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
》
?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
《 》 (三)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
:
《 (—。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
《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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