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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 (2002!年,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后公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 ? 第四条 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 , ?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城市》、镇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六条 【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 【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 — 《 第十一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单位完成《。编制工作后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审后》应当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地点和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     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 第十【二条 《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规《划草案的《文本就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载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 》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 :  :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 ! 第十四】条 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 —  :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其《中非公?务员委员应》多,于公:务员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从委员中指定 【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非公务员委员多!于公务员委员—的情:况下始得举行 】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 》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决策依据 【     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审批 !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 , 控制?性详细规划讨论【通,过后30日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查询方式》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 《。 , 第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报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 》 , ,   (二)设立】重大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 —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错误确?。有,必要修改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制定土地!出让:、,转让方案的依据【 :。  《   未取得或违】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  《 ,。  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权利都有!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义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第二十四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审批、!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的】; : :    》。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 【 : ,。 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由有:过错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