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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 浙测〔—。2002〕5—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委托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系!统中全?。省,各类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高程、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下:同):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以》。及省测?绘局委托的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三等(含三等】)以下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  受委托接—收系:统的单位应当与省测!绘局签定《系统使用《许可协议 》 第四条 系统【中的天文大地(【。不包括?水准)和重力测量成!果资料为“》机,密”级;水》准,。。测量成果资料—和125万数—字化:地图为?“秘密”《级 :     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部门必须根据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安装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必须单机》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向:测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提供:测绘工作和工程建设!所需:的三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成果及测量【。标志点之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系!。统软件和系统中1】25万?。数字化地形图  !   各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提供使用办法!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提供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 第六条! 建:立系统更新制度省】、,市、县(市、—区):管理系统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每年对》测量标志《成,果资料进行更—新并:于12月31—日前将系统》数据备?份分别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第?七条: 系统软件和系统】中的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施测的《除,外)属省测绘局所有!未,经省测绘局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本【系,统或系统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系统管理—、使用中造成测绘成!。果失泄密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