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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 ,浙,测〔2002〕5】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委—托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系统中全省—各类: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高《程、: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下同)《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以及省【测绘局委托的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三】等,(含三等)以下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     》受委托接收系—统的单位应》当与省测绘局签【定系:统,使,用许:可协议 《 第四条 系统中的!天文大地(不包括】水准)和重力测量】成果:资料为“《机密”级;水准测量!成果资料《和125《万数字?化地:图为:“秘密”级   ! , 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部门】必须根据《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安装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必须单机使用 】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向《测,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提!供测绘?。工作和工程》。建设所需《的三: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成果及测量标志点】之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系?统软件?和系统中《125万《数,字化地形《图    — 各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提供使用!。办法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提?供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 【 第六?条 建立系》统更新制度省、市】、县(?市、区)管理系【统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每年对测量!标志成果资》料,进行更新《并于12月3—1日前将系统数据】备份分别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第】。七条 系统软件和】系统中的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施测的》除外)属省测绘【局所有未经省测绘】局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本系统?或系统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系统管理、使用!中,造成测绘《成果失泄《密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