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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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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测〔2【002〕5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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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测绘局委托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系,统中全?省各类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高程、《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下同)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以—及省测绘局委—托的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三等(含】三等)以《下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受委托!接收系统的单—位应当与省》测绘局签定》系,统使用许可协—议
第四条 系】统中:的天文大《地(不包括水—准)和重力测量【成果资料为“—机密”级《;水准测量成果资】。料和125万—数字:化地图为“》秘密”?级
?。 : 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部门必须根据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安装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必须单机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向测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提供测绘—工作和?工程建设所需的三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成果及【测量标志点之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系统软件和系【统中125万数【字化地?形图
】各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提供使用办!法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提供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
第六!条 :建立系统更新—。。制度省、市、—县(市?、,区)管?理系统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每《年对测量《标志成果资料进行更!新,并,于12月31日【前将系统《数据备份分》别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第七条 系统!软件和系统》中的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施测的除外!)属省测绘局所有】。未经:省测绘局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本系统或》系统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系统《管理、使用中—造成测绘成果—。失泄密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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