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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
浙测〔20!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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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委托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系》统中全省《各类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高程、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下同!)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以及省—测绘局委托的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三等(含三等【)以下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 ? 受委托接》收系统的单位应当】与省测绘局签—定系统使用》。许,可协议?。
第四条 —系统中的天》文,大地(不包》括水准)和重力测】量成果资《料为“机密”级;】水准测?量成果资料和1【25:万数字化《地图为“秘密”级】
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部门必《须根据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安《装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必须单机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向测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提供测绘工】作和:工程建设所需的【三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成果及》。测量标志点》之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系—。统软件?和系统?中125万》。数字化地形》图
?。 各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提供使《。用办法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提供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
第六》。条 建?立系统更新》制度省、市、县(】市、区)管理系【。统,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每年对测【。量标志?成果资料进行更【新并于?12月3《。1日前将系统数据备!份分别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第》七条 系统软件和系!统中的?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施测的除外【)属省测绘局所有】未经:省,测绘局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本系统或系统—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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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系统管理《、使用中造成测绘成!果失泄?密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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