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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浙测〔】200?2〕57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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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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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测绘】局委托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系统中全省各类】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高程、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下同【)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以及省测《绘局委托的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三等(含三【等)以下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 ?受委托接收系统的单!位应当与省测绘【局签定?系统使用许》可协议
第四条 !系统中的天文大【。地(不包括水—准):和重力测量成果【资料为“机》密”级;《水准测量《成果:资料:和125万数字化地!。图为“秘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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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部门必须根》据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安装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必:。须单机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向测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提供—测,绘工作和工程建设所!。需的三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成果及测量标】志点之?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系?统软件和系统—中125万数字化】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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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提供使用办法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提供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
第—六条 建立系统【更新制度《省、市、县(市、区!),管,理系统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每年对?。测量标志成果—资料进行更新并【于1:2月31日前将系】统数据备《份分别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第《七条 系统软件和】系统中的《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施测的除外)】属,省测绘局所》有未经?省,测绘:局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本系统或】系统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系统管理、使用中造!成测绘成《果失:泄密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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