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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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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测〔2—0,02〕5《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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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委托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系统中?全省各类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高程、—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下同)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以及?省测绘局委》托的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三等》(含:三等)以下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 受》委托接收系》统的:单位应当《与省测绘局签定系统!使用:许可协?议
第四条 系】统,中,的天文?大地(不《包括水准《。),和重力测量成果【资料:为“机密”》级;水准测量成果】资料和1《25万数字化地图为!“秘密”级》
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部门必须根—。据,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安装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必须》单机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向测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提供?测绘工?作和工程建设—所需的三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成果及测量!标,志点之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系统软【件和系统《中125万数字化】地形图
!各,。。。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提供—。使用办法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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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提供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
第六!。条 建立系统更【新制度?省,、市、县(市、【区)管理系统—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每》年对测量标志—成果资料进》行更:新,。并于1?2,月31日前将系统数!据备份分别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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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系统【。软件和系统中的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施测》的除外)属省—测绘:局,所有未经省》测绘:局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本系统或系统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系统【管理、使《用中:造成测绘成果失【泄密: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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