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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 浙测〔2】002〕5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委【托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系统《中全:省各:类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高程、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下同)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以及省测【绘局委托的》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三:等(:含,三等)以下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     受委托接!收系统的单位应【当与:省测绘局签定系统】使用许可协》议 第四条 【系统中的《。。天文大地(不—包括:水,准)和重力测量成】果资料为“》机密”级;水准测】量成果资《料和125万—数字化地图为“秘】密,”级     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部门】必须:根据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安装【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必须单机》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向测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提供测绘工作和工!程建设所《需的三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成《果及测量标》志点之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系统软件!和系统中12—。5万数字化》地形图?     —各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提供使用办法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提供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 第六条 】。建立系统《更新:制度省、市》、县:(市、区)管理系统!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每年对》测量标志成果资【料进行更新》。并于:12月31》日前将系统》数据备份分别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 第七条 》系统软件和系统中的!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施测的除!外)属?省测绘局所有—未经省测绘》局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本:系统或系统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系统管—理、使用中造—成测绘成果失泄【密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