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浙测】〔2002〕—5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省测绘】局委托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系统中全省各!类,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高程、!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下同》)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以—及省测绘局委—托的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三》等(含三等)—以下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   受委托—接收系统《的单:位应当与省测绘【局签定系统使—用许:可,。协议 第四条 】系统中的天文大【地(不包括水准)】和,重力测量成果资料】为“机密《”级;水准测—量成果资料和125!万数字化地图为“秘!密”级?     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部门《必须根据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安装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必须单机【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向】测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提:供测绘?工作和工程建设所需!的三: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成】果及测量标志—点之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系统软件和系统中1!25万?数,字化地形图 【    各》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提供使用办法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提供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 第六《条 建立系统更新制!度省、市、县(【市、区)管理—系统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每,。年对测量标》志成果资料进行更新!并于12月》31日?。前将系统数据备份分!别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第《七条 系统软件和系!统中:的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施测的除《外):属,省测:绘局所有未经省【测绘局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本:系统或系统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八条 在系统】管理、?使用中造成测绘成果!失泄密?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