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 浙测〔—20:02〕57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委托—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系统中全省各类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高程、《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下同)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以?及省:测绘局委托的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三?等(含?三等)以下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受【委托接收《系统的单位应—当与省测绘局签定系!统使用许可协议 】 第:四条 ?系统:中的:天文大?。地(不包括水准)和!重力测?量,成,果资料为“机密”级!;水准测量成果资】料和12《5万数字《化地图为“秘—密”级    】 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部门必须根》据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安》装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必】须单机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向测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提【供测绘工作和—工程建设《。所需的三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成—果及测量《标志点之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系统?软件和系统中12】5万数字《化地形?图     各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提供:使,用办:法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提供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 第【六条 建立》。系统:更,新,制度省、《市、县(市》。、区)管理系—统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每:年对测量标》志,成果资料进行更新】并于12月31日前!将系统数据备份分别!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第七条 【系统软件和系统中】的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施测的《除外)属省测绘【局,所有未经省测绘局】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本系:统或系?统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系—统管理、使用中造】成测绘成果失—泄密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