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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浙—。测〔20《02〕?5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委—托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系统】中全省各类》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坐标、!高程、点之记、委】托保管书下同)【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以及省测绘—局委托的系统中【本,。行政:区域内三《等(含三等)—以下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管理《工作    【 受委?托接收?。系统的?单位应?当,与省测绘局签定系统!。使用:许可协议 第四】。条 :系,统中的天文大—地(不包括水—准):和重力测量成果【资料为“机密”【级,;水准?测量成果资料和1】25万数《字化地图为“秘【密”级? :    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部门—必须根据测》量标志成果》。资料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安装本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必须单?机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向测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单位提供测绘【工,作和工程建设所需】的,三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成果及测量标!志,点之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系!统软件和系统—中125万数—。字化地形图 —    《 各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提供使》用,。。办法根据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提供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施测的测量【标志成果 第【六条: 建立系统》更新制度省、市、】县(:市、区)管》理系统的部门应当】按本规?定第三条的管—理权限每《年对测量标》志成果资料进行【更新并于《。12月31日—。前将系统数据备【份分别?。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 第七《条 系统软件和系】统,中的测量标志成果资!料(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施:测的除外)属省测绘!局所有未经省测【绘局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本系统或】系统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的按:照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系统管理、使用!中,造成测?绘成果?。失泄密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