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
第六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条 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
第七十一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
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 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
第七十四条 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米。
第七十五条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二) 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
第七十六条 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二) 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 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
(三) 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
第七十七条 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
(二) 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
(三) 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 ,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
第七十八条 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
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
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
第七十九条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
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
第八十条 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二)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
(三)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
(四) 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
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米;
(二)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