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建筑基地出入口、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标准
第六十条 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
第六十一条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建筑基地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第六十二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净宽和净高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
第六十三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在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道路缘石转弯弧线的端点起到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边线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设在主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10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2.开设在次干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当路段设有中央分隔带,且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时,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7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3.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离与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大于5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应大于40米,或设置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
第六十四条 各类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 33/1021-2013)中的中等城市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三)。
第六十五条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屋顶停车、地面停车、地下车库、地面立体停车库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露天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20%。
体育场馆等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建筑(保障房除外)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其他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40%。
第六十六条 住宅及公共办公楼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的10%应设置为公共泊位。公共泊位可设置于地面或地下,但须单独划定区域并予以区分。
第六十七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