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  : 现将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促进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全省建?设,。系统的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   》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公用)【、园林、房管等主管!部门 《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建设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在《履行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职能】时应当重点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是否【履行职责其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  : ,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    】 (三)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科(《。处、室)在履行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职能时】应当重点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情况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科(处【、室)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     (【一):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二!)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   《  (三)》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   》。  (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   ?(五)宣传、贯【彻、:落实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  :。   ?(六:)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    】 (七)其它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 , 第七《条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相》适应 — 第九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或采取定》期检查、定点—检查:或者:定行业、定部—门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  《  : 被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认真地》落,实 — 第十三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十】四,条 :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属于听证范围】即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半【年和全年的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 ? 第十七条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投诉或举报案】件 《 第十八—条  ?对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具,。体建设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 ,。。     【。(三)违法设立【建设行政执法—。机,构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停止建设—行政执法活动并【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 :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并制》作规:。。范性文件限期纠正】通知书;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撤消并制作规范【性文件撤消(变更)!决定书 《 》  : ,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建设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建设《行政行为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第十九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 第二【十条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和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人事!部门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决定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