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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     现将】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促进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建设系统》。。的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公用)、园!林、房管等主管部】门 【第四:条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建,设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在履行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职能时应当重点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是否—履行职责其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 :  :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   —。  (三)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科?(处、室)在—履行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职】能,时应当?重点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情:况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科(处》、室)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    【。 (:一)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   ?。  (二《)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     !(三)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  —。   (《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 《     (五【)宣:传、贯?彻、落实《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  :。(六)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 : :    (七)其】它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相适应 ! 第九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或采取定期检—查、定?点,。。检查:或者定行业、定【部门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 :   ? 被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认真地—。落实 — 第十三》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 第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属于?听证范围即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半年【和全年的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 第十七条— ,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投诉或举报案!。件 : 第十八】条  对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具体建设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    《 (:三)违法设》立建:设行政?执法:机构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停止:。。建设行政执》法活动并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并制作规范性文】件限期?纠正通知书;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撤消并制作规范性!。文件撤消(变—更)决?定书:   】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建《设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建设【行政:行为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第?十九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  :。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和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人】事部:门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决定 【 第二十三条 !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